一個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綠色金融資產減排“確權”構想
(一)確定商業銀行綠色資產的減排量。目前,可以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按照貸款項目資金用途確定綠色信貸范疇,把符合綠色信貸統計口徑的綠色信貸作為商業銀行綠色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綠色資產減排量。例如,考慮一種最簡單的情況,假設代表性廠商在沒有進行任何減排措施之前,該廠商的生產過程要排放的碳為120噸?,F在該廠商為了減少
碳排放至100噸,計劃從銀行融資用以購買減排設備,假設購買設備需要貸款1萬元,那么這1萬元綠色信貸的減排量就是20噸。
(二)確定商業銀行綠色資產減排配額。金融管理部門對商業銀行綠色資產進行動態考察,每一個考察期滿,若實際綠色資產減排量大于減排配額時,商業銀行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多余配額或留存下一個考核期使用,當實際綠色信貸資產減排配額低于配額時,商業銀行需要到市場中購買配額。金融管理部門在期初制定總的綠色資產減排配額,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分配給商業銀行。綠色資產減排配額制定和分配應充分結合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經營狀況、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
碳減排目標等因素綜合考慮。
(三)建立綠色資產減排配額交易市場。配額交易本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易,故配額交易市場可以依托
碳交易市場,也可以依托各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當前,可以考慮選擇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進行
試點,待
試點經驗成熟后再逐漸推廣。
在此綠色金融資產配額交易制度下,我們預期可以有效克服綠色信貸外部性問題,并在有效降低政府政策成本的同時,不增加金融機構整體成本。交易制度的建立也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并倒逼企業綠色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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