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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政委:未來綠色金融研究的四大方向

      文章來源: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碳交易網2018-11-29 10:16

      ——魯政委博士在“中國高校綠色金融研究聯盟2018年會暨長三角綠色金融發展高峰會議”上的發言
       
      2018年11月24日,以《綠色金融改革助力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中國高校綠色金融研究聯盟2018年會暨長三角綠色金融發展高峰會議”在上海召開。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魯政委博士應邀參加了該會議,并在“綠色金融創新與展望”圓桌環節進行了討論。
       
      魯政委博士應圓桌主持人中研綠色金融研究院院長束蘭根的要求,首先簡要介紹了興業銀行的綠色金融發展,然后就綠色金融未來的理論研究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魯政委:未來綠色金融研究的四大方向
       
      對于興業銀行的綠色金融發展,魯政委博士表示:
       
      興業銀行在綠色金融方面最突出一個特點就是探索得很早,早在2003年就接觸到了“赤道原則”的理念,2006年第一筆能效貸款落地,這是中國第一筆能效貸款,所以,我經常開玩笑說:興業銀行是中國綠色金融的“白馬寺”。
       
      在這十幾年的發展中,我體會到以下幾點經驗:
       
      第一,同業經驗的分享非常重要,我們所講的“赤道原則”本身就是同業之間經驗分享的組織,讓我們從中受益,所以我們也愿意在中國綠色金融發展中更多的分享我們將“赤道原則”本土化落地方面的經驗。
       
      第二,創新很重要,當時IFC和我們合作的第一筆能效貸款項目,我們在國內最早創新探索出了損失分擔模式,現在也成為了國內綠色金融的標準模板。不僅如此,我們興業銀行在水治理方面的探索也積累了非常寶貴的經驗,大家都知道浙江治水非常成功,而當時浙江有一個口號“要治水找興業”。當時全國有很多地方對水污染進行治理,但階段性治好了沒多久問題又故態復萌,沒法長時間維持。我們興業銀行在反思這個問題之后發現,水的流域外部性問題非常突出。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治理好其中的一段,而不是整個流域都進行治理是不行的,因為沒有治理的上游不久就會污染到已經治好的現有區域。所以,我們興業銀行當時對浙江的三十多個縣(市)的相關主體同時進行授信,同時放治水貸款,最后取得了持久的成效。現在浙江的治水經驗已受到了國際上的廣泛關注,這種做法其實就是中國“河長制”、“湖長制”的先聲。
       
      第三,有力的組織推動很重要,興業銀行上至董事會、下至具體業務部門,從業務規則、到部門設置、再到信貸等資源的配置,都專門為綠色金融留出了專門空間,在這十二年中,無論外界對綠色金融是冷還是熱,我們都一直在踏實地往前走,一直秉持綠色發展的初心沒有任何改變。
       
      在遵循“赤道原則”的過程中,客觀上使我們銀行內部的整體風險控制水平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如果說在十幾年前,大家還覺得綠色僅僅是說起來好聽而已,但現在隨著“三大攻堅戰”的實施,很多環保情況較差的企業已經成為了不良資產高發的風險點;而實際上,在過去還沒有打響“三大攻堅戰”的時候,我們也可以看到,2008年以來的這一輪不良爆發的重災區,不少就是出在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中。正是因為我們很早就注意了企業的環境問題,也就使得我們能夠在這一輪不良資產爆發時受到的影響沒有那么大。一句話,堅持綠色發展已經使得興業銀行從中受益,我們也希望同業金融機構能夠從中獲得發展綠色金融的鼓舞。
       
      在未來綠色金融研究方面,魯政委博士表示:
       
      這次會議非常的重要,因為在全球綠色金融的發展中,高校、科研機構、市場機構之間的聯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業務發展的角度,我想談談希望未來綠色金融理論研究能夠提供研究支持的四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一定要解決綠色的可計量、可核算的問題。
       
      目前已有不少學者注意到需要完善綠色金融標準的問題了。他們更多指的是三個方面:一是,人民銀行、發改委、交易所三個綠色債券的標準不完全一致;二是,各類綠色債券標準與綠色信貸的標準不完全一致,由此導致被認定為是綠色信貸的資產,在證券化之后就不一定能夠與綠色債券標準吻合;三是,國內綠色債券標準與國際上不完全一致。但是我覺得這個層面的標準還屬于一個小問題,更重要的是現在的評價標準只是簡單地區分綠與非綠,沒有中間狀態,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對于諸多傳統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的綠色改造,該如何計量其綠色的程度?而恰恰此類產業的轉型是更為重要的。以至于在很多情況下還自覺不自覺地產生了一種“只有治理污染的企業”才能算是綠色的流行認識。所以,我們非常需要一種能夠測算每一種經濟活動“綠值”的方法來衡量綠色的程度,就像我們所看到的、激發目前綠色討論比較早的一本書、20世紀70年代的《增長的極限》,以及今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的研究,都是建立在對氣候變化、環境變化有著看起來非??茖W化的測算方法的基礎上的。正因為如此,后來更多學者沿著這種可計量、可測算路徑進行研究,才最終引起了聯合國的關注,才有了一年一度的聯合國氣候大會,才有了后來的京都議定書,才有了現在的《巴黎協定》,才有了G20框架內對綠色金融發展從政策層面的關注。所以,只有可核算、可計量,才能在國際社會獲得認可,才能國內運作中避免監管套利,才能讓各方所討論到的激勵約束措施有落到實處的可能。
       
      國際上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方面的研究范式值得我們借鑒。因為自然科學的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占比最大的溫室氣體,由此,碳減排就是首要任務,所以,他們就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對應了一個它的碳排放水平或者碳中和水平,以此來衡量從大氣角度的綠色程度。如果你問這種對應是不是足夠精確?當然不是,但大家都認為,這個誤差是可以忽略的,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了京都議定書下的國際碳減排交易框架。
       
      當然,國內和國外不同的地方在于,國外的綠色發展主要強調溫室氣體的減排,而國內則涉及到氣、水、土等各個領域,就不僅僅只是碳的問題,這些領域目前還沒有找到一個綜合來看可以通約的變量來衡量綠色程度。但我們未來對于綠色標準一定要走到這一步,而單純依靠商業機構似乎很難走到這一步,單純依靠經濟學或金融學的研究也不容易走到這一步,還要依靠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才可以,而我們今天來的復旦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都是綜合性大學,完全有能力在這個方面做一些突破性的嘗試。只有真的找到了這樣一種衡量標準,才能真正降低綠色金融的成本,現在企業在做綠色金融的時候,因為需要進行額外的綠色認證,導致成本很高,如果將來有一個系統,只要把你的經濟活動輸入進去,就能很快從輸出知道它的“綠值”,那將大大減少認證成本。如果有這樣一個公益的自動化計算系統,那么,不僅我們企業的成本會比較低,還能使大家在一個相對比較透明的環境下甄別每個企業綠色環保的程度,從而也能使企業的經濟行為披露起來更加方便。
       
      第二個方向,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高校還可以在環境風險管理方面開展研究。
       
      因為如果可以衡量各個經濟活動的“綠值”,我們就可以知道各種行為如果繼續下去會有什么樣的后果?會對整個經濟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會對不同的金融行為和金融資產產生什么樣的影響?這也是為什么現在氣候政治在國際上如此受關注的原因,就是因為諾德豪斯開始構建模型來分析碳排放的宏觀影響,隨后沿著諾德豪斯發展出的范式,其他很多不同的學者采用不同的方法建模,來分析什么樣的碳排放路徑對全球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其中影響比較大的如《斯特恩報告》),定量數據所展示結果所帶來的強烈危機感,直接促成了后來《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等國際社會行為的出現。
       
      第三個方向,需要更為全鏈條地研究產業、產品、金融資產的綠色程度。
       
      我們現在所講的綠和非綠,都只是看終端產品或行為,那么如果繼續往上追溯是不是綠色的呢?比如說,我們認為電動車是綠色的,因為它消耗電,不用冒煙,但問題是它所使用的電是綠色的嗎?有的電可能是新能源發的電,但有的卻不是,比如,我們國家60%是煤電。所以,在國際上有一個碳足跡的研究,未來我們在綠色的問題上,也可以沿著這個脈絡和思路從全產業鏈進行追尋各產業、產品等的綠色程度。
       
      第四個方向,需要解決外部性內部化的機制設計問題。
       
      綠色項目一個最特殊的地方就是它有正的外部性,如何將這種外部性內部化,是一個核心問題。而制度經濟學的產生就是試圖給出外部性內部化方面的解決方案。復旦大學一直是我們制度經濟學的重鎮之一,在這個問題上做相關研究具有獨特的優勢。從國際上來說,雖然諾德豪斯的經濟學家們的開創性研究,讓全球認識到了減排的重要性,但在如何達成碳減排機制的問題上,國際實踐層面實際上是有所倒退的;換言之,諾德豪斯等人的研究只是讓大家認識到了問題的重要性,但如何解決,仍然沒有能夠給出解決。所以,我個人一直相信,未來肯定繼續會有研究氣候經濟的人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但更可能的應該是在關于碳減排的機制設計領域。
       
      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有兩個能夠把外部性內部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建議降低綠色融資的風險權重。由于綠色項目帶來了正的環境外部性,它比正常項目收益要低,而商業銀行衡量經營業績關鍵是看ROE,如果我們要讓綠色項目獲得正常的投入,就要讓它的ROE恢復正常的水平。否則,就會出現綠色融資的供給不足。但風險權重的確定必須以風險為基礎,而綠色項目真的風險更低嗎?目前學術上得到的結果似乎還并不一致。但是,如果我們認同一點:長遠來看,未來人類的發展一定是更為綠色的,那么,雖然短期三年、五年高污染企業有可能盈利,但是在30年、50年中高污染企業終究是要退出歷史舞臺,高污染的資產將面臨極高的信用風險,而對銀行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恰恰就是要關注其永續經營的問題,所以,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權重是合理的。這讓我聯想到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席勒(Robert Shiller)所講的“好的金融”和“壞的金融”。“好的金融”是要引導整個社會向我們所期待的美好世界邁進,如果我們人類想要的是一個更加綠色的世界,那么,為什么不可以降低它的風險權重呢?為什么直接左右銀行行為的監管者不應該、不能夠為此而努力呢?正如凱恩斯(John M. Keynes)所說,經濟學家的思想,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都比人們想象的影響要大。希望我們經濟學人能夠“好的金融”、“好的世界”而努力!
       
      二是為了讓風險權重的降低能夠建立在更見堅實的基礎上,我們還進一步呼吁要讓綠色債權優先受償。我們所說的風險權重的影響因素主要是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和法律體系緊密相連,因為是法律規定了如何確認違約和違約之后如何受償。那么,綠色債權優先受償的合理性在哪里呢?由于整個社會都從綠色中得到好處,那么,從民法立法的原則來說,是要保持“公序良俗”。由于綠色使得整個社會都從中得到了好處,污染使得整個社會受害,所以,其他普通債權人為自己非綠色的融資承擔或有風險是合理的。當然,如果這個企業不倒閉,那么非綠的融資也不會受到影響,你要是擔心這個企業最終會倒閉,那么,你就會減少對這個企業的融資,這就能夠從融資角度遏制有污染企業的發展。如果這樣,綠色融資就仿佛是資產證券化中的優先級,而目前巴塞爾協議對信用風險評級在AA+以上優先級資產證券化,所要求的風險資本占用是更低的。這個問題涉及到一點法律的領域,而恰恰制度經濟學有一個分支,叫做“法經濟學”,這意味著我們制度經濟學家在研究這個問題上擁有獨特的優勢。
       
      第四個方面,是建議加強案例研究。
       
      綠色項目是有外部性的項目,而解決外部性的內部化問題,恰恰是促使制度經濟學產生的根源。案例研究則是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R. Coase)所采用的經典研究方法,此后也一直為制度經濟學家們所傳承。我們國內目前呈現出的綠色金融案例還不夠多,案例的點梳理得也不夠到位,講情懷的多、講響應政策號召的多、講規模大的多,但真正講其中外部性內部化可持續機制的卻非常少。未來仍然需要進行更多的總結,以便為綠色實踐提供更多的經驗。比如,現在很多地方都有地方性的綠色金融改革試驗,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總體來說仍然面臨較大局限,因為有不少金融政策屬于國家層面的政策,地方是沒有權限調整的。從地方能夠有所作為的角度,我覺得可能還主要是地方產業發展規制、區域規劃方面的政策。舉一個很可能是“種瓜得豆”、意料之外的例子,比如我們很多城市限制汽車牌照,但是對電動汽車卻不限牌照,這直接使得電動汽車在商業上變得更加可持續了,從而推動了綠色的發展。所以,未來還有很多經驗需要我們大家來進行總結、歸納。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綠債發行國之一,綠色金融產品的種類也相當齊全,我國經濟正在向綠色發展轉型,各級政府對綠色發展的制度創新非常積極。所有這些,都為我們理論界在綠色金融方面進行原創性的研究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我們應該能夠做出相當優秀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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