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能源企業、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使用能源和
碳排放計量器具”。
碳計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實現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基礎,通過對
碳排放計量活動進行法律監管,確保相關工作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可提高碳排放計量的合法性和嚴肅性。筆者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碳合規研究中心注意到,2022年10月《建立健全碳達峰
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實施方案》出臺后,我國目前已先后批準在山東、內蒙古、廣東、福建籌建國家
碳計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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