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碳補償市場的五項原則
一個運作良好的市場取決于對交易內容的明確定義和有效衡量。我們提出了五項原則來支撐溫室氣體排放的去除與儲存市場。前兩項原則通過界定哪些東西可以算作補償、哪些不能算作補償,哪些東西可以交易、哪些不能交易來確定市場的范圍。其余的原則規定了補償的基本核算準則。這些原則以補償生產者和購買者之間的核心雙邊協議為基礎,因為即使市場通過層層中介發揮作用,它們的存在也是為了將補償生產者和購買者聯系起來。
原則1
只有能夠將碳從大氣中去除的補償才可以用于減少企業報告的排放量。這一原則直接源于一個經常被忽視的事實:進入大氣層的唯一排放是直接排放,即在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reenhouse Gas Protocol)中被標記為范圍1的排放。該原則規定,對給定數量的范圍1排放,必須去除已經存在于大氣中的等量溫室氣體,并將其封存至少與相關排放預計滯留在大氣中的時間一樣長,才視為有效補償。這種補償被稱為去除型補償。
這一原則與目前的做法相悖。作為碳核算的全球主導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目前并沒有對去除已產生溫室氣體的行動(去除型補償)與避免未來產生溫室氣體的行動(避免型補償)進行實質性區分。更重要的是,該體系未對去除型補償與排放相抵后的凈額(使用環境資產從環境資產負債表中清償環境負債)進行認可,這使得各企業在用于封存排放物自身或為其他更高效的實體進行碳去除活動時缺乏動力。結果,現在的市場很可能對合理的碳去除供應不足。
原則1消除了將潛在減排當作現行補償的核算錯誤,同時鼓勵企業要么增加對
綠色運營的投資,要么從高效的碳去除者那里購買更多的去除型補償。(參見邊欄文章“為何避免排放不應被視為補償”。)
原則2
一家公司可以購買或出售去除型補償,但它不能以類似方式交易環境負債。原則2允許企業通過購買有效的去除型補償來減少其環境負債余額。它鼓勵企業像對待所購的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務一樣對待碳去除:企業從那些更有能力以較低成本提供碳去除的公司那里獲得它們。在運作良好的市場中推動碳補償交易,可以促進這些有收益的交易,并為那些最高效的補償生產商增加資本供應。
原則2還規定,企業不能將其環境負債與其所附屬的基礎產品庫存分離開。這樣做就好比為成本和數量分別保留單獨的庫存臺賬,使其變得毫無意義。在環境核算系統中,企業會將其自身運營產生的排放記為環境負債。它會在這些環境負債的基礎之上,增添其所購資源的供應商在上游產生的排放。除使用合理的去除型補償(原則1)之外,只有當客戶通過購買該公司的產品,自愿在他們自己的環境資產負債表上承擔這些負債時,它才會減少其環境負債。這個過程運行起來類似于一個增值稅系統,利用供應商-客戶交易中的市場力量來推動減排。如果允許公司將環境負債(與基礎庫存分離)交易,會讓各實體能夠將其環境負債“轉嫁”到那些設在無監管轄區的殼公司中,從而破壞供應鏈的脫碳。
原則3
碳去除權應被認定為環境資產,并可作為去除型補償進行交易,前提是補償的時間和規模可以得到合理估計并具有很大可能性?,F在我們轉向把握時機的原則,看看補償生產者何時可以將捕捉的碳認定為環境資產并進行交易,以及這些資產何時可以用來沖抵環境負債。我們提供了一個假設的
案例來解釋這些原則。
想象一下,一個土地所有者種植了一片新的森林,目的是將森林所去除和封存的碳賣給一個尋求補償其環境負債的購買者。我們假設這片森林需要生長10年才開始大量去除碳。在接下來的20年里,這片森林以可預測的速度吸收碳。30年后,完全成熟的樹木不再捕捉新的碳,但它們在腐爛并釋放碳之前會繼續封存以前捕捉的碳20年。這位土地所有者作為碳去除的生產者,擁有碳捕捉的權利。
將標準的財務核算原則應用于被捕捉的碳排放上,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據碳捕捉的數量、時間及可能性,將這種權利資本化,使其成為環境資產。在
會計術語中,這些標準被稱為“可以合理估計并具備可能性”,其中“具備可能性”意味著至少50%的可能性,但也可能(在法規中)被定義為90%或更高。我們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據類似樹種在第11年至第30年期間的年均生長量來估計可捕捉的碳噸數(補償量)。當然,疾病、蟲害、森林火災和非法砍伐可能會減少捕捉的數量或持續時間,而意外的有利天氣條件可能會增加每年的碳捕捉量和森林生產壽命的持續時間。希望將合理的碳補償作為環境資產進行登記和銷售的土地所有者,必須證明他們的估計是有充分根據的,并且風險將得到很好的控制。
即使某一補償在可衡量性和可能性方面符合成為環境資產的條件,我們也必須防范這樣的風險,即,出售補償從根本上改變碳捕捉的數量和持續時間。當資產被出售時,資產(碳捕捉的權利)與發起人的分離會產生一種“可轉讓性風險(alienability risk)”。對資產的某些權利,如專利權,是可以轉讓的,可以由某一父實體(parent entity)出售,因為它們的屬性在新的所有權下不會改變。然而,其他的無形資產,比如積極性高、協調一致的員工隊伍產生的協同效應,是不可轉讓的。如果一家公司試圖將其人力資源的協同效應作為一項金融資產來單獨識別和出售,這很可能會加速無形資產的減值,降低其價值。
在我們的森林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出售了森林未來的碳補償之后,可轉讓性風險就出現了。土地所有者不再有動力去維持森林長期捕捉并封存碳的能力。因此,原則3只有在不存在合理預期(即補償會因其出售而減值)的情況下,其可能性和可估計性條件才能滿足。這一規定可以通過標準的
履約合同來達到要求(我們會在后面討論)。
原則4
公司只有在特定數量的溫室氣體切實從大氣中去除并被無限期封存的情況下,才能將相應的環境資產從其環境負債賬戶中扣除,得出凈值。購買或生產補償資產的公司必須確定它何時可以使用該環境資產來減少其環境負債余額。原則4使用了收入確認的財務核算標準來解決這個問題。一家公司只有在銷售可以實現并賺取了收入的情況下才可以確認銷售收入。出售方公司在收到現金、現金等價資產(如有價證券)或高度可能的未來支付現金承諾時,它就 “實現”了收入。當公司交付其產品或服務時,它就“賺取”了收入。比如,一家在演出前從門票銷售中收到現金(滿足可實現標準)的劇院,只有在演出發生后(滿足賺取標準)才可以將收到的現金確認為收入。在環境資產與環境負債相抵的情況下,它是這樣運作的:
在我們的例子中,土地所有者在其環境資產確認標準得到滿足時(即,碳捕捉既是可估計的,又具備可能性),就滿足了可實現標準。對于一個高質量的土地所有者來說,這可能發生在第0年,而對于一個信譽較差或能力較弱的土地所有者來說,則可能發生在更晚的時間。可是,無論可實現的標準何時得到滿足,土地所有者都要等到第10年才開始“賺取”碳補償,這時它能夠以可驗證的方式證明,森林正在捕捉數量不小的碳。
如果森林經營者在第10年之前出售補償資產,購買實體必須在其賬面上保持環境資產不變,直到第10年,屆時,在收到森林經營者關于已捕捉的碳數量的審計報告后,賺取的標準就得到了滿足。此后,補償購買者可以按比例提取其環境資產,上限是“賺取”的金額,以減少(或 “沖抵”)其環境負債。[在實踐中,這種核算交易應該通過“環境資產與環境負債的流動樣本”圖中描述的資產備抵(contra-asset)進行。]
相對于確認環境資產的“可實現”標準而言,消除環境負債這一更高的“賺取”標準則是基于凈額結算的經濟意義。正如收入確認(revenue recognition)增加了公司的收入,提高了股東對股息的期望一樣,減少公司的環境負債向客戶、股東和監管機構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相較于同行公司,該公司的產品(其投入和運營)產生的碳排放更少。新的客戶銷售和新的投資可以基于所聲稱的這種效率進行。因此,消除環境負債應該滿足更高的核算門檻才有意義,并且不太會受到管理層主觀判斷的影響。
原則4還規定,溫室氣體必須被“無限期”地封存,這解決了因排放責任存續期而導致的凈額結算方面一個特別具有挑戰性的問題。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的估計表明,人造的碳排放在大氣中至少會存在300年(可能超過1000年),與幾乎所有其他商業合同相比,這是一個極其漫長的時間跨度。原則上,凈額結算條件要求賺取的去除型補償的期限等于或超過環境負債的期限。在實踐中,“無限期”一詞代表了這個原則。“無限期”并不意味著“無窮盡”,它意味著基于技術、法律限制或監管監督的考慮,封存沒有明確的結束時間。
這表示我們的森林補償項目從第一次“賺取”碳開始,最多只能持有40年的碳,不能自行消除長達幾個世紀的綠色負債。因此,凈額結算需要保證補償所有者有財力重復這一過程,以便碳在多個森林生成周期內可以保持封存狀態,這可能涉及將長期資金置于捐贈基金型或養老基金型結構中(后面會有更多介紹)。并非所有創造碳補償的方法都存在這個問題。比如,通過地下礦化進行的碳捕捉可以實現無限期封存,無需多個再投資周期。(參見邊欄文章“地下礦化:長期的解決方案?”)
原則5
補償資產應根據碳封存實際數量和時間的新信息進行減值或增值。我們的最后一條原則直接解決了補償資產的價值可能在其生命周期內波動的風險。如上所述,就我們的森林而言,減值風險通常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因為除了實際捕捉的碳量會低于預期這一風險之外,越來越多被封存的固碳樹木還會受到火災、疾病、瘟疫、管理不善或其他形式的災難性損失的影響。其他長期資產也會面臨這些風險,并且有標準的財務會計準則適用于確認和衡量減值。這些準則也可以應用于碳資產。
與典型的有形資產不同,一些環境資產可能變得比原先預期的價值更高,比如,當森林生長得比預期更大更快的時候,使其能夠捕捉和儲存更多的碳。因此,原則5也允許價值的遞增。
根據原則5,所有的補償合同都需要定期審計,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減值或增值,并證明變化的幅度。潛在的減值為公司提供了一個激勵機制,促使其向可靠的生產商購買補償,這些生產商能夠持續兌現預期的碳封存數量和持續時間。
減值風險的存在,也是企業在其環境會計賬簿上保留購買的去除型補償總價值的理由,“沖抵后的”補償記錄在一個資產備抵賬戶中。通過這種方法,當補償發生減值時,減值金額被記入補償資產賬戶,類似于保險合同中的追回條款,可以增加企業環境資產負債表中的凈負債余額,相應地也增加了未來分配給企業產出的環境負債數量。這種處理方法消解了企業對其環境資產補償的“可沖抵性”過度樂觀,以及低估其轉移給客戶的環境負債的傾向。
這五項原則對于如何管理和監測廣大的陸地生物圈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巴西、加拿大、剛果和俄羅斯的陸地生物圈,這些地區儲存了世界上大部分的森林補償,并且仍然很容易遭到掠奪。(參見邊欄文章“‘孤兒’碳沉積物的核算”。)它們還應促進動態和高效的市場,以支持新的去除型碳補償的生產和交易。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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