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國
碳市場總成交量1.95億噸,成交額85.59億元,成交均價為43.89元/噸。作為新興市場,我國
碳市場制度體系尚不完善,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碳排放配額未按期足額
履約等問題時有發生。一家年
碳排放量1000萬噸的企業,按照目前60元/噸的
碳價計算,若通過操縱數據將排放量降低10%,一年可以少花6000萬元。
今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和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多次通報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等典型問題
案例,全國碳市場數據造假現象引起廣泛關注。近日,多位
專家呼吁出臺碳排放專項法律,健全監測體系,規范第三方公司行為,盡快堵上碳排放數據造假漏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鄭家喜對記者表示,導致碳排放數據造假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制度體系不完善,上位法暫未出臺,而現行法規規定的懲罰力度較輕,欠缺震懾力。
“作為強制性、政策性市場,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穩妥運行高度依賴法律法規的政策保障,目前碳市場制度體系有待完善。一方面,碳市場相關立法效力位階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雙碳”的頂層設計亟待明確。”鄭家喜說。
據了解,目前全國碳市場已經出臺的制度中效力位階最高的是《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受限于法律層級,《管理辦法》并未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予以明確,易引起碳排放權擔保適用性、
碳交易納稅適用性、司法凍結執行等諸多具體實踐爭議。同時,宏觀政策層面,碳市場與
碳減排技術應用的聯動、碳市場與社會(企業和個人)自愿減排的協同、碳市場與
綠色電力市場的銜接均有待進一步挖掘和探索。
“碳排放數據造假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造假驅動力在于節約經濟成本?,F有相關規范的罰則設計,處罰力度過小,且把責令限期改正作為最常用的處罰方式,本質上并未設置負擔,更多是糾正型行為,且限期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鄭家喜介紹說,目前的行政處罰采取“罰款與核減下年配額”并處的方式。核減下年配額的手段具有時間上的滯后性,可能難以達到實時矯正違法行為的效果。
參考全國碳市場50至60元/噸的配額現貨
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的罰款低于600噸碳排放配額的
價格,碳缺口較大的企業極有可能以較小成本的罰款為代價逃避清繳履約,滋生道德風險。倘若處罰額小于超額排放所獲收益,就會出現“名罰實獎”的悖論,企業寧可選擇超額排放接受“紙老虎”般的懲罰,如此碳排放交易難免淪為虛設
湖北文理學院講師王誠最近剛結束了關于碳排放數據造假的聯合課題研究,他認為,導致造假頻出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碳排放核查(MRV)體系不完善,檢測核算難度大,第三方中介機構缺乏客觀性和獨立性,參與造假。
我國初步建立了企業碳排放核查(MRV)體系和“配額清繳(CEA)+自愿減排量(
CCER)”的交易體系。碳排放數據質量主要依賴MRV,嚴格的MRV機制才能保障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完善的MRV體系是全國碳市場運營的基本要素。
“由于目前國內碳核算工作多數借鑒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核算方法與準則,而各地的實際條件不同造成其針對性和精確性較差,且全國尺度的行業碳核算標準不統一,導致數據存在彈性空間,加上元素碳含量檢測及核算無法像水、電、燃氣表一樣直接顯示數據,現有的檢測及核算難度使得造假存在空間。”王誠對記者表示,在MRV機制中,監測和核查環節比較容易出現造假。一些數據造假案件中出現的受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于檢測報告的報告編號、樣品識別號等內容進行了篡改,并刪除了防偽二維碼,觸碰法律紅線。同時,在核查環節,對于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收集和報告核查過程中,第三方中介機構如果缺乏客觀性和獨立性,也可能會出現數據失實的情況。
多位專家建議,盡快出臺碳排放專項法律,提升立法層級,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手段。同時,健全監測體系,加強監管核查,規范第三方公司行為。
鄭家喜認為,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架構,應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體系建設,制定一部目標導向、切實可行、監督有力、懲處得當的碳中和專項法律,對碳排放配額的法律屬性予以定性,明確碳排放權的擔保適用性,并對履約清繳等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事項和相關方權責劃分等內容加以明確。碳排放數據報送質量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未來應成為檢查的重點。他建議在碳中和專項法律和《條例》立法過程中考慮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豐富行政處罰種類,將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相結合,避免產生“企業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導向。
“碳排放數據監管難度大,后期全國碳市場加入其他行業后,能源品種、核算環節都將增多,將面臨更大的核算精準挑戰。”王誠呼吁在完善立法的同時,盡快完善MRV體系,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清單編制方法以及中國目前的碳核算體系基礎上,盡快完善
碳核查行業標準,提升
碳核查數據精度,解決碳排放數據監測和報告有較多模糊邊界的問題。同時,要完善第三方核查機構資格標準,建立可持續性第三方核查制度,推進核查市場化,保障碳排放數 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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