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排放減量單位指聯合履行允許附件1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同屬于附件1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排放減量單位(ERU)。附件1國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后開始的項目可以申請成為聯合履行機制項目,但是聯合履行機制產生的排放減量額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開始簽發,因此聯合履行機制比起清潔發展機制,發展相對不夠充分?!緛碓矗阂滋技抑R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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