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中的碳信托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信托運作的一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權憑證,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再將這些集合起來的資金,按照信托協議的約定投資于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主要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行機制所確定的特定行業的具體項目,在約定期限內將獲得的碳信用指標或現金以收益形式回報給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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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講,碳信托基金就是一種信托投資,與普通信托投資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1、信托目的的特殊性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京都議定書》所確立的排放權貿易機制的市場運作形式,即通過國際社會所認同的信托機制來運作排放權貿易,因而信托設立的目的必須服從于國際條約的宗旨——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這一點與其它普通信托投資基金的完全的商業營利性不同。因此碳信托基金從目的上看,是以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具有一定的公益政策性質,可以歸類為公益信托范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2、投資對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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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是由《京都議定書》確立的項目機制催生出的一種特殊信托基金,投資對象是最初符合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中規定的特定行業領域中的具體項目,是對實業的一種投資。但是在后來市場的演變中,碳信托基金不再拘泥于協助企業和政府獲得排放權指標,而是主要謀求短期投資獲利。其運作方式是,由碳信托基金對清潔發展機制進行股權或債權融資,從一級市場獲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核準減排量后,在二級市場上以更高價格出售獲利或通過交易核準減排量來達到資產組合的完善。在這種情形下碳信托基金的投資對象可稱為排放權,主要表現為經核準的減排量或者通過投資經認證的減排項目換取的減排單位。從法律性質上講,這些排放權具有可估價性、確定性、一定流通性,屬于廣義財產權范疇,并且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特點,成為物權性的財產權。
3、投資主體的特殊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作為國際條約的產物,碳信托基金與普通投資信托基金很大的不同在于投資主體。一般碳信托基金分為國際碳信托基金(主要是由多國政府和私人參與,如世界銀行的原型碳信托基金,包括6個工業化國家和17家具有國家性質的公司)和國家碳信托基金(如德國、日本、荷蘭、澳大利亞等國,由本國政府、投資銀行和企業作為共同出資主體而設立,主要用碳基金的資金購買溫室氣體減排指標,完成本國的減排目標量,實現本國減排目標)。因此參與碳信托基金運作的主體更多為政府或帶有政府色彩的企業與個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更多體現國家意志或利益,以為各國政府實現碳減排目標服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