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有償使用活動,保證基金安全,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有償使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并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供可持續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審核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以下簡稱“預算”)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監督、指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有償使用活動。
第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開展基金有償使用活動,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基金審核理事會提交有關基金資金使用年度計劃和基金有償使用重大項目申請以及基金有償使用情況報告。[2]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章 方式和對象第五條 基金有償使用活動可采取股權投資、委托貸款和融資性擔保等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是指基金通過設立、增資擴股和受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形式,依法開展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財政系統,依法開展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債權性投資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基金以擔保人身份依法為能夠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融資活動提供本息擔保的行為。
第九條 基金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條 基金有償使用支持的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國境內的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企業;
(二)從事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三)組織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完備;
(四)經營狀況良好,市場競爭力較強;
(五)所處行業成熟度較高或發展潛力較大;
(六)具備相關項目實施和管理經驗;
(七)資信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能夠為基金投入的資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