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更好運行,還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李怒云稱,新頒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管理體制的轉變,由過去的“政府背書+
專家背書”改變為“放管服+市場自律”。變化是巨大的,參與者自律、公眾監督以及違規懲處將是最重要的三重保障。
她認為,為了CCER市場更好運行,目前,首要問題是對參與者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項目業主需要熟知哪些規則和程序,掌握哪些技能、第三方審定核查機構必須遵守哪些規定和要求,掌握哪些技術。培訓是提升碳市場良好運行的基礎建設。其次是對公眾監督的響應機制,公眾的監督能否傳遞給項目參與者,監督能否發揮作用。第三是構建適合碳市場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劉洪銘說,此前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為CCER參與國際交易保留了可能。例如,其將溫室氣體的種類范圍由6種擴大為7種,與《巴黎協定》的規定保持了一致,也有利于活躍CCER不同項目種類的開發。還提出核證自愿減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體規定另行規定。他認為,未來國際交易的部分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另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提出項目的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他認為,重復計算的問題仍然需要被關注。項目產生自愿減排指標的環境權益應該只能使用一次,不應該在不同情景下被重復使用或者重復計算。此外,目前國際上包括新加坡政府、自愿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自愿碳市場誠信倡議組織(VCMI)都發布了均為高質量
碳信用的相關準則。從中國角度出發,也應該參考他們的相關內容,發布一套自己的“高質量”
碳信用準則,可以用于國際互認和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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