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8月14日公開宣判四川某發電公司訴
北京某環保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公開開庭審理,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
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萬余元及利息。
案情顯示,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就采購碳排放配額發布比選公告,當日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其發送《報價表》并載明了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提供碳排放配額46萬噸,含稅單價44.7元/噸,并在《報價表》后附“擁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同時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
次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向北京某環保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確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中標人。后北京某環保公司以市場原因為由申請將簽訂合同、交割標的物時間延后至同年12月28日或之前,四川某發電公司僅同意延后至同年12月22日或之前。
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環保公司致函四川某發電公司稱因存在市場交易實際困難,提出補充協議或解除中標合約等。
四川某發電公司表示,獲知北京某環保公司拒絕
履約后,為保證自身生產經營的正產開展,其立即與某石化公司聯系,因時間緊迫,四川某發電公司基本沒有進一步議價的余地,最終按含稅單價51元/噸另行購買相應配額,雙方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畢。
四川某發電公司認為,北京某環保公司行為違約,其應按承諾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 891 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差價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算至差價款付清時止。
庭審中,雙方提交了相關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額的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
法院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844.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計算至差價款付清之日止;駁回四川某發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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