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建議
一是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釋放有效價格信號。我國碳排放配額分配模式與歐盟碳市場較為相似,我國碳市場的初始配額分配制度以免費為主,配額分配方式可以借鑒歐盟地區的發展經驗,分階段提升付費比例,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
二是完善CCER定價機制。在全國碳市場的第一個履約周期中,存量CCER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否能夠支撐第二個履約周期堪憂。隨著市場對CCER需求的不斷上升,市場供不應求,重啟CCER也可提上日程。此外,我國目前的CCER項目主要集中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類型較為局限,有待開發更多CCER項目類型以充分發揮減排潛力。
三是擴大市場開放程度、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隨著投資者對碳市場關注度的提升,逐步引入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碳市場交易,有助于快速提升碳市場體量,逐步擴大市場開放程度。此外,全國碳市場深入發展與市場需求匹配的機構投資者管理制度,不僅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躍度,也會推進市場全面健康發展。再者,氣候變化作為國際公共產品,需要國際之間加強協調與合作,共同推動《巴黎協定》目標的實現。一方面,我國應不斷學習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碳市場建設經驗,促進碳市場國際標準的制定。另一方面,我國也可以通過一帶一路等方式積極推進全球碳市場的建設。
四是完善碳市場監督機制、防止內部交易和市場操作。根據生態環境部公示信息,我國碳排放數據存在造假行為,這嚴重損害了碳市場運行效率。我國MRV機制存在排放數據不準確、核算機構監督不到位、核查人員專業水平不足等問題,完善MRV機制是提升數據質量的重要途徑。在監測方面,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推進區塊鏈技術在碳市場的應用,保證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準確性;在報告方面,除了紙質版報告之外,還應完善電子報送流程,益于碳排放數據的統一監測和核查;在核查方面,核查機構的選取要具備一定規模和專業性,核查人員的選用要具備一定知識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是探索碳市場金融屬性、加快交易產品創新。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遵循2022年4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碳金融產品》(JR/T 0244—2022)標準,未來應有序發展碳金融工具和產品,如碳期貨、碳遠期、碳掉期等交易工具,碳抵押、碳回購等融資工具,碳指數等支持工具,以及CCER拓展出的碳交易衍生品等。更好地發揮銀行間市場在綠色低碳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和碳資產支持產品,探索以碳排放權、
碳減排指標等為標的的基礎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為金融機構開發、投資銀行間綠色及
碳中和指數產品提供更大便利。
六是擴大行業覆蓋范圍、提升市場參與度。全國碳市場納入的行業和企業數量有限,擴大行業覆蓋范圍有利于提升市場活躍度。隨著碳市場建設的不斷成熟,“十四五”期間,全國碳市場納入行業應由電力行業逐步拓展至八大重點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十五五”期間,應進一步擴大碳市場的行業參與程度和覆蓋企業范圍。
作者:溫夢瑤,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原文《我國碳交易市場現狀與發展趨勢》全文將刊載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主辦《中國貨幣市場》雜志2023.04總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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