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合同條款的設置與合同效力
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最重要的莫過于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的擬定與履行。
筆者以碳排放數據造假對合同效力影響的情形為例。眾所周知,準確可靠的數據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效規范運行的生命線。但是由于碳數據造假的巨大利益誘惑,現有法律對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低,法律威懾力弱,使得一些技術服務機構、重點排放單位敢于鋌而走險。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部分
碳核查機構因核查能力有限,或為節約成本,或受利益驅動等原因,導致
碳核查報告的精確性較差,甚至出現核查結論失實的問題。2022年3月14日,生態環境部公開的中碳能投等機構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等典型問題
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環境問題),可見一斑。企業可以通過碳數據造假偽造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減排效果,從而可能出現企業完成清繳后配額仍有“結余”的情況。企業如果將該部分“結余”的配額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就會獲得非法利益?!渡钲谑刑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不得交易非法取得的配額或者核證減排量。按照該規定,雙方的交易是否可認定為無效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渡钲谑刑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僅是地方政府規章,從法律效力層級的這個角度來講,并不能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對于前述這種假設情況,碳數據造假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碳交易市場秩序,損害了碳排放權制度設計的價值,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合同無效。再如,《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號)第二十六條、四十一條規定,當企業出現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停業、關閉等情況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啟動破產程序、或連續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情況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其預分配的配額要進行收繳并注銷。如果出讓方明知在不久的將來要出現需要收回配額的情況,仍與受讓方簽訂配額轉讓協議,就有可能出現將來無法履約的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在確定交易之前,要能夠確保對方的碳交易權/賬戶資金充足,具有即時履約能力。擬定轉讓協議時,受讓方要格外重視出讓方主體資格、資信、標的合法性等一些陳述和保證事項的約定,并將違約情形盡量考慮全面落實到協議中。合同重要條款的設置,是預防未來交易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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