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交易
CCER是指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根據國家發改委2012年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可申請備案的CCER項目共分四類,第一類是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
方法學開發的自愿減排項目;第二類是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但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項目;第三類是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且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產生減排量的項目;第四類是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但減排量未獲得簽發的項目。6
盡管CCER在碳交易市場中作為碳配額交易的補充,但仍不可忽略CCER在助力中國實現減排目標中的作用:
第一,CCER來源于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因此CCER交易能夠為以前述資源進行
碳減排的企業提供環境價值變現的渠道,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
第二,我國碳市場建立了CCER碳抵銷機制,控排企業購買可用于抵銷自身碳排的核證量,1單位CCER可抵銷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繳碳排放配額的5%。且上文所述的四類CCER項目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及的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二者實質上為同一個系統)中進行備案和登記后,都可用于抵銷碳排放量。
第三,CCER是“核證”且“自愿”的,能夠獲得國家許可且是環保企業自發產生的一種減排行為,有別于強制性的碳配額交易。7
第四,CCER除了減排作用外,還能夠適當降低企業的履約成本、推助
碳金融衍生品發展。
2015年自愿減排交易信息
平臺上線,CCER進入試點交易階段。但2017年CCER項目備案暫停。根據官方公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施行過程中存在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因此,CCER停止備案。截至2021年4月,國家發改委公示的CCER審定項目累計2871個,備案項目861個,進行減排量備案的項目 254個。從項目類型看,風電、光伏、農村戶用沼氣、水電等項目占比較大。8
雖然新CCER項目的備案已停止多年,但實際上存量CCER項目仍在各大試點地方市場交易,為CCER項目審批備案的重啟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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