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全國
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保護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生態環境部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制定了《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分別管理全國
碳交易市場的登記、交易和結算活動。
3份文件明確了從登記、交易到最終結算,碳排放權交易流程都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主體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進行交易。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價格”為計價單位,
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同時,交易機構應當設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漲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漲跌幅比例進行調整。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建立市場調節保護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登記主體只能開立一個登記賬戶,而登記主體可以為單位或個人,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其他產品種類還暫未公布。
監督管理方面,生態環境部采取詢問交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查閱和復制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等進行監管。生態環境部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法,操縱或者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妨礙或者有損公正交易的行為。交易機構則需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信息披露與管理制度,并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大戶報告制度等相應機制。
此次發布的《結算管理規則》規定,在當日交易結束后,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結果,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每個交易主體為結算單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碳排放配額與資金的逐筆全額清算和統一交收。且當日完成清算后,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結果反饋給交易機構。經雙方確認無誤后,注冊登記機構根據清算結果完成碳排放配額和資金的交收。生態環境部也將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結算風險聯防聯控制度。
此外,為鼓勵重點排放單位資源減排,此類型單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配額清繳。用于清繳部分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應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注銷,并由重點排放單位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有關注銷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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