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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一本萬利!多位專家稱發展林業碳匯交易亟需走出誤區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章軻2024-11-29 09:02

      將“碳交易”完全等同于“碳匯交易”,盲目認為“碳匯交易”一本萬利,所有森林都可以進行碳匯交易……多位專家今天(28日)表示,不應將碳匯交易的數量和收益過分夸大,誤導公眾。當前,發展林業碳匯交易亟需走出誤區。
       
      在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碳中和國際研究院等機構今天聯合召開的通向高質量林業碳匯交易之路研討會上,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碳中和國際研究院執行院長張立表示,林業碳匯作為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核心路徑之一,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綠色轉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我國開展林業碳匯實踐起步較早,積累了豐富經驗,但也遇到了諸多挑戰。
       
      原國家林業局氣候辦常務副主任、中關村綠色碳匯研究院理事長兼院長李怒云表示,應對氣候變化有兩大措施,一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源(減排),二是增加溫室氣體的吸收匯(增匯)。林業兼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是未來30年至50年增加碳匯、減少排放、成本較低、經濟可行的重要措施。
       
      “如果把全國每公頃平均森林蓄積量從目前的100立方米,提高到林業發達國家的300立方米或以上,把人工林每公頃平均蓄積量從50立方米提高到林業發達國家的300立方米至800立方米,將實現碳匯倍增,并有效提高林地利用率。”李怒云同時表示,“近年來,林業碳匯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也導致了一些亂象發生。”
       
      她說,這些亂象表現在:碳交易概念混淆,將“碳交易”等同于“碳匯交易”;一些企業打著“碳中和”的旗號跑馬圈地,搶占森林資源;基層林業部門和林農缺乏碳匯交易知識和碳資產管理意識;過分夸大碳匯交易收益,誤導地方;存在學術上的錯誤引導,用碳匯覆蓋森林生態系統所有功能;林業碳匯開發企業資質混亂,計量監測不規范、虛假交易。
       
      研討會上,北京匯智綠色資源研究院創始院長、首席專家李金良就目前林業碳匯交易中存在的誤區進行了詳細分析。他說,碳交易與碳匯交易等概念被引入我國后,一些人或機構認為可以利用林業碳匯和碳匯交易的概念賺錢,迅速成立了“碳匯公司”“碳匯林公司”“碳資產公司”等,但所做的事要么與林業碳匯生產、碳匯交易無關,要么提供錯誤和虛假信息。
       
      “還有一些個人或機構散布‘碳匯林物種’‘碳匯林苗木’等錯誤概念,誤導公眾,借機牟利,甚至有人或機構利用碳匯進行傳銷詐騙或開展非法集資。”李金良說,森林碳儲量與碳匯量的概念也經常被混淆,經常有人把森林碳儲量說成碳匯量。“實際上,森林碳儲量與碳匯量兩者有一定關聯,但兩者的概念和內涵并非一致,存在差異。”前者為截至某一個時點森林碳庫中所積累的碳量,后者是指一年或一定時期內森林碳庫儲量的變化量,即增加量。
       
      “有些公司過分渲染碳匯交易的經濟收益,號召公眾‘投資碳匯賺大錢’,這是很危險的。”李金良說,森林有多重效益,而碳匯只是其中一個功能或一個生態效益。即使能賣出去,也只是一點額外的經濟收益,不可能完全抵消造林、森林經營、森林管護以及項目設計、監測、第三方審定、核證等所有的項目投入。
       
      從國際和國內碳交易的數量上看,碳交易的產品大多數是排放配額(排放許可),作為抵消機制也交易一定比例的基于項目的減排量(包括減排項目和碳匯項目)。在國際碳市場和國內碳市場中,作為抵消機制,碳匯交易所占份額都還很小。
       
      目前,有不少人和機構認為只要是森林就可以開發成碳匯項目并進行碳匯交易。專家表示,事實并非如此。那么,什么樣的林業碳匯可以交易?
       
      對此,李金良解釋說,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碳匯的定義和國際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有關規則,目前,能夠交易的林業碳匯應該是按照有關規則和被批準的林業方法學開發的林業碳匯項目所產生的凈碳匯量。森林的碳儲量屬于存量,不能交易,只有額外增加的量,提供了可核查的有效證據證明,并獲得第三方審定機構核實的才可進行碳匯交易。
       
      李怒云也表示,必須是人為措施增加量并且相對永久固定至少20年,需要按批準的方法學設計項目并通過審定核查,每5年賣一次碳匯,在計入期(20年至60年賣碳匯的時間),要做到“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這樣的碳匯才可交易。
       
      研討會上,企業碳中和與林業碳匯項目顧問楊方義表示,部分地區和企業的林業碳匯開發熱度高于市場有效需求,造成林業碳匯不規范開發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些存在認知偏差的林業碳匯開發,混淆了碳市場、可交易林業碳匯等重要概念,非但不能帶來實際的減排效果,反而會造成林業碳匯交易的‘劣幣驅逐良幣’,影響林業碳匯的信用。”
       
      多位專家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科學評估、引導林業碳匯在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的合理定位,堅持能源結構轉型優先,林業碳匯抵消為輔。堅持“科學有序開發林業碳匯”的慎重策略,預防地方林業碳匯不規范開發。對各類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林業碳匯創新嚴把信用質量關。
       
      同時,林業碳匯開發方應理性評估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可行性和經濟性,及時掌握市場對林業碳匯項目的需求變化,避免盲目開發。嚴格執行林業碳匯方法學和開發流程,在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中,保證林業碳匯項目的真實性、唯一性、保守性和碳匯計量的準確性,確保林業碳匯項目能夠給環境和社會帶來正面效益。
       
      專家們還建議,林業碳匯需求方應首先做好自身減排,謹慎、優先購買有良好治理制度,并經過第三方審定核查的林業碳匯項目。林業碳匯第三方機構應嚴格審核項目文件,采用各種經驗證、批準的核查手段,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確定性,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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