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適用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認購碳匯案件辦理機制。支持指導碳匯
試點地區、已獲得碳票的地方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碳匯+檢察”實踐。及時總結歸納各地辦案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出臺檢察機關辦理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案件規范性文件。
二是完善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的評估機制。要判斷受損生態環境能否原地基本修復以及認購碳匯等各種替代修復方式的優劣,需要借助鑒定評估、
專家意見、現場勘查等予以評估。認購碳匯替代修復還需要解決碳匯種類選擇、碳匯數量核算等問題,需要一套科學的方法和制度。有必要深入分析總結實踐樣本,建立完善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的評估機制。推動碳匯評估與生態損害鑒定評估之間的雙向銜接和互通,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和鑒定機構合作,認真聽取
專家意見,為當事人選擇提供更加科學便捷的支撐。
三是完善社會公眾參與機制。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是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一種全新嘗試和探索。為確保案件質效,可以依托“益心為公”檢察云
平臺、檢察聽證網等,邀請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專業人員及其他技術專家擔任聽證員,對認購碳匯在“固碳釋氧”等生態服務功能方面的作用進行聽證,最大限度提高社會公信力。暢通司法執行與碳匯交易
平臺通道,確保替代生態修復方式真正落地落實。
綜上,認購碳匯方式替代生態修復是生態環境司法與生態修復的創新融合,拓展了替代性生態修復的新路徑,具有廣闊發展空間,值得深入探索、總結推廣。同時,應完善配套工作機制,防止適用范圍泛化、適用條件把握不嚴、適用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發生,更好地服務生態文明建設。
[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課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研究》(GJ2022C2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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