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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

      文章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碳交易網2025-03-19 11:17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內能源公告〔2025〕5號
       
      為進一步推動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自治區能源局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執行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對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從即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請于2025年4月1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nmgfgwxnyc@163.com)反饋我局。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
      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推進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是基于同一工業園區或同一增量配電網區域內新增負荷用能需求,配置相應新能源規模的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堅持自我消納原則,新能源所發電量全部由工業園區內新增負荷消納,提高終端用能的綠色電力比重。
      第三條 未向電網企業報裝的用電項目、已報裝但供電工程尚未開工的用電項目、國家鼓勵綠色替代、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電項目,均視為新增負荷。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項目所在工業園區應在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內,增量配電網應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新增負荷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新能源項目,規模不低于5萬千瓦,應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
      第五條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通過充分挖掘配套負荷(含配套三余機組)、電源的調節能力以及配置適當規模的調節設施等方式,保證公用電網向項目整體供電曲線的日內最大峰谷差率不高于負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條 接入公用電網的項目,應優先保障就地消納,避免造成大范圍電力潮流轉移,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影響存量項目電力交易的前提下,按照優先順序可采取以下接入模式:
      (一)配套負荷和新能源接入工業園區供電范圍內同一公網變電站;
      (二)不具備接入同一公網變電站的項目,配套新能源可接入為工業園區直接供電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含500千伏變電站的220千伏側),配套負荷接入工業園區供電范圍內變電站;
      (三)因新能源與用電負荷距離較遠,無法直接接入工業園區供電范圍內公網變電站的項目,新能源可接入負荷所在盟市公用電網供電區域,配套負荷接入工業園區供電范圍內變電站。
      接入增量配電網的項目,配套負荷和新能源應直接接入增量配電網。
      第七條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應配置智能控制裝置(或具備相應功能的設備),具備對新能源發電、負荷用電和調節設施進行實時電力、電量監測和同步控制功能,具有高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良好的擴展性與兼容性,確保新能源與調節設施的聯合發電功率不高于負荷用電功率,滿足項目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的要求。具體技術細節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與項目投資主體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共同研究確定。
      第八條 新能源及配套接網線路、負荷配套供電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新能源企業與負荷企業應簽訂長期供電協議(需包含電量和電價區間);新能源企業應出具正式承諾,在項目運行期內,因負荷停運(檢修)或調節能力不足造成棄風棄光,自行承擔風險;新增負荷企業應出具正式承諾,認可申報方案中提出的負荷規模、年用電量、負荷調節能力及投產時間;項目所在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出具說明,明確園區內已批復的存量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均按照批復方案推進實施,不存在新能源與負荷不匹配的情況。
      第三章 建設及運行管理
      第九條 新能源項目不得早于新增負荷、調節設施投產,且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
      第十條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接網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由新能源投資主體建設,經新能源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后,可適時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十一條 申報方案中提出的新增負荷調節能力自動納入電網企業需求側響應庫,在公用電網供電緊張情況下優先參與需求側響應。
      第四章 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主體按照申報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方案,報送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需對項目審核把關,確認新能源及配套接網線路、負荷供電線路無顛覆性因素,并征求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關于項目接入、供電保障、調節設施配置規模等方面意見,將項目申報方案及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意見報送自治區能源局,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報送。
      第十四條 自治區能源局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原則,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批復要求及時核準(備案)新能源、調節設施和線路工程。新增負荷項目要及時辦理前期和審批手續。項目投資主體嚴格按照批復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
      第十七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根據批復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意見應包括配套新能源、負荷、調節設施等是否按照批復要求建設,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通過后方可向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申請辦理并網手續。
      第十八條 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工業園區管委會、項目投資主體提前制定處置預案,優先保障存量新能源項目消納,在項目負荷不足、調節能力降低或停運時,應引進新的負荷、新建調節設施,確保實施效果不低于項目申報水平。
      第十九條 項目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如在項目批復后6個月內未申請核準(備案)或核準(備案)后1年內未開展實質性開工建設的,也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能源局申請終止項目,由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復實施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批復要求;如需調整接網方案的,可由項目投資主體直接向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申請調整,按照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意見實施;如有其他調整,可按此細則重新履行申報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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