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體制機制改革需不斷深化,同時構建推動能源轉型的法律制度體系
能源轉型的順利推進,必須有能源體制機制的改革作為保障。
從能源法律制定和修訂看,化石能源主導時期建立的能源法律法規標準已難以滿足能源轉型的需要,要建立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相匹配的能源法律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法律義務、制定獎懲措施。從能源市場改革看,要打破區域壁壘,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力市場,逐步推動構建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特性的電力市場體系。從能源
價格改革看,要發揮碳定價對能源活動的“指揮棒”作用,持續推進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
價格改革。從能源統計等基礎制度看,要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熱力、生物質能、氫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統計能力,完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建立綠氫、綠氨、綠醇等綠色能源證書制度。加強能源轉型的國際合作,有利于與世界各國在立法和能源治理方面深入交流,為我國能源轉型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
兩個情景
基準碳中和情景(BCNS)描述的前景是:經過一系列巨大努力,我國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愿景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如期實現。但是,未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日趨復雜,地緣沖突時有發生,應對氣候變化在某些國家退居次要位置,甚至產生“退群現象”;氣候變化相關的貿易壁壘紛爭較多,達成一致難度大;低碳零碳技術研發合作、產業合作難度大;新技術因全球市場分割而成本降低難度大。在這種國際形勢下,我國要堅持做好自己該做的事,以2030年前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2060年前經濟社會系統實現碳中和為目標,推動我國中長期能源轉型,為我國實現2060年前經濟社會系統的碳中和作出決定性貢獻。
理想碳中和情景(ICNS)描述的前景是:經過一系列巨大努力,我國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愿景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如期實現,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喚醒了各國采取行動的強烈意識,各國決定把加快能源轉型作為本國發展的優先事項,雖然政治經濟沖突在個別地區、個別時間段發生,但各國愿意為應對氣候變化,加強能源轉型的政治合作、經濟合作、貿易合作、產業合作、技術合作、資金合作、人才合作、知識共享和數據共享,形成合力,使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研究開發的成本更低,各國都能更早、更低成本地大規模使用低碳零碳技術,幫助能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我國作為“地球村”的一員,在力所能及的基礎上,為其他國家提供技術、裝備、能力建設等支持,攜手推動全球能源轉型,共同保護地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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