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緩氣候、適應氣候、解決損失和損害:有何區別?
在《巴黎協定》的框架下,各國已意識到“避免、減少和彌補/解決” (avert, minimize & address)氣候變化帶來的損失和損害的重要性。通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和采取預防機制以保護社區免受氣候變化影響(適應),可以“避免”和“盡量減輕”損失和損害。
當前,損失和損害話題收到的關注度逐年上升,已和氣候減緩、氣候適應一并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組成部分。
三者之間的關聯十分緊密——當減排努力不夠,或適應措施不足時,損失和損害就會發生。2022年2月發布的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第二部分[1]指出,氣候變化所導致的升溫正在逐漸接近(并超過)氣候適應措施所能應對的升溫上限。報告對“彈性”上限和“絕對”上限做了區分,前者意味著該溫度環境下現有氣候變化的適應策略難以實現,后者意味著該溫度環境下“已無法規避嚴重氣候風險”。當升溫達到這兩種上限時,脆弱社區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因為它們資源匱乏,無法實施氣候適應措施。從全球層面來看,氣候變化所帶來的損失和損害已不容忽視,大量社區缺乏應對氣候損害的資源和能力也是各界氣候行動領袖亟需關注的問題。
IPCC研究發現,即使將全球升溫幅度控制在1.5°C內,到本世紀中葉,熱帶珊瑚礁的死亡率仍可能高達70%到90%;若升溫達到2°C,幾乎所有的珊瑚礁都會消失。這將導致生物多樣性不可逆轉的損失,并對依賴珊瑚礁魚群作為食物與生計的沿海社區產生巨大影響。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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