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民事主體在碳排放配額交易活動中,應誠信守約
本案主審法官魯南提示,首先,民事主體在進行交易或與相對方達成合同時,應對交易標的物、交易流程、己方的交易能力、商業風險以及相應法律后果等事項進行充分研判,并為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的準備,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前期研判失誤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出現違約行為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本案中,根據合同履行的事實可見,北京某環保公司并未對涉案交易的風險進行充分研判,亦未為合同履行做好充足準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并最終承擔了本可避免的巨額損失賠償責任。
其次,《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是我國參與并引領全球環境治理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實行碳排放配額交易制度、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落實國家重大決策和推進企業
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特別是作為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民事主體,除應遵循誠信原則及契約精神外,還應肩負起促進我國
綠色經濟發展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社會責任,避免因只追求商業利益而引發違約,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影響,進而不利于我國節能降碳工作的穩步推進。
最后,民事主體在碳排放配額交易活動中,應誠信守約,充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維護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共同助力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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