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市場工具健全個人碳行為約束激勵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帶動公眾積極、有序的參與節能環保行動,以達到降碳減排的目的。
一要健全產品碳標簽制度。碳標簽是公眾了解商品的總體碳含量或是生產此種商品所消耗的能源的重要途徑。沒有有效的商品碳標簽,公眾將無法預估自己的日常消費碳排放量。
一方面,我們要加快完善碳標簽政策法規,明確碳標簽的實施范圍,建立統一權威的碳標簽評價標準,為公眾日常消費提供完整的產品能耗信息,引導公眾選擇綠色低碳產品。另一方面,政府應及時出臺企業碳標簽激勵政策,推進企業碳標簽從資源認證模式轉向強制認證模式,為公眾綠色低碳消費提供后勤保障。
二要適當具化公眾綠色消費環境法律義務。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中可以抽象地規定消費者的適度消費義務,在分則中則進行具體化,比如可以規定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應優先選購綠色低碳產品的義務。
同時,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及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公眾履行垃圾分類義務的定位與社會功能,規范垃圾分類義務,使之形成一個協調配合、有效運行的整體義務并契合于垃圾分類法律體系。
三要加快完善公眾碳減排激勵機制。完善公眾節能減排激勵制度,節約能源法應當發揮核心作用。
可在該法總則部分規定地方政府在激勵公眾節能減排方面應發揮的作用,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公眾節能有突出貢獻以及突出貢獻者獎勵標準等方面相關激勵性細則。例如,給予購買
新能源汽車的公民一定金額的獎勵等。
此外,要借助市場工具,建立公眾節能減碳方面的產權激勵制度。公眾碳排放行為具有自發性,我們更多的是要以法律保障其權益,使其在利益因素驅動下主動投身到碳減排行動中去。應在節約能源法中確立全國首個推行的公眾低碳激勵機制——碳普惠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現有交易市場機制,與綠色消費積分制度互補,讓產權激勵助力公眾節能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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