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家海告訴記者,新的規則強調了可供發電廠選擇的兩種技術路徑:一種是電廠進行碳捕集改造,即在二氧化碳進入煙囪前對其進行化學去除;另一種將氫氣與天然氣混合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利用碳捕獲技術以達到排放標準的公司將得到《通脹削減法案》(IRA)中提到的稅收優惠,幫助公司降低成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2022年,美國政府對45Q(碳捕獲與封存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修改,在可以明確證明減排量的前提下,對工業和發電設施的碳捕集在深部咸水層中儲存的二氧化碳從50美元/噸提高到85美元/噸,對工業和發電碳捕集的二氧化碳利用從35美元/噸增加到60美元/噸。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美國環保局的這項新提案看似非常的嚴格(如果能夠通過最高法院的審核),實際上留有很多的余地,遠不及德國退煤法案的決絕。”袁家海解釋說,一方面,美國的煤電機組運行壽命普遍較長,且喪失了經濟競爭力,絕大多數的煤電機組會選擇在2035年前正常退役(到2028年限制廢水排放的規定還會讓一些機組提前退役),受新規則的影響不大;另一方面,美國規模龐大的燃氣電廠可以選擇摻氫發電的方式來減排,隨著可再生能源制氫的技術成本下降,對碳捕集改造的減排路線的需求并不強烈。“新規則設定10—15年的轉型時間,對于碳捕集、氫能等新興技術的普及是較為合理的技術窗口期,不論是鼓勵發展碳捕集技術,還是迫使傳統發電商轉向可再生能源,都是在督促電力行業加快低碳轉型,發揮政策本身的目標導向作用。”
袁家海認為,從技術本身角度來看,碳捕集目前仍處于“理論上可行”的示范應用階段,減排技術效果有很大的現實局限性。
“理論上講,碳捕集設備能捕集電廠90%甚至以上的碳排放,但從全生命周期來看,其減排效果卻達不到這個標準。”袁家海還表示,從碳捕集產業鏈不同環節來看,首先,碳捕集僅減少了電廠的碳排放,而碳捕集設備運行所需的額外能耗又會增加其他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其次,碳捕集的發展需要開發一個龐大的二氧化碳管道輸送網絡,需要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協同開發;最后,二氧化碳的利用不一定會真正地帶來減排,其減排效益取決于二氧化碳的來源(化石燃料、生物質、空氣捕捉等)、轉換過程中使用的能源的碳強度、以及二氧化碳在產品中保留的時間等因素。據國際能源署(IEA)的分析,以礦化的形式(例如合成建筑骨料)可以永久儲存二氧化碳,而轉化為燃料或是化學用品通常只能將二氧化碳分別隔絕一年和最多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