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重點產品
碳排放核算方法,推動適用性好、成熟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國家標準,指導企業和第三方機構開展產品
碳排放核算。產品碳排放數據庫針對重點產品碳排放數據的核算可以依據國家公布的相關核算指南和標準進行指導。對于沒有國家或地方相關碳排放核算方法學的產品,尤其是下游加工制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數據核算,可參照全國及地方排放統計核算制度要求,以及《溫室氣體產品
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ISO14067-2018)等相關要求,建立納入數據庫產品碳排放信息的核算指導方法。
對于數據庫本身的建設也需要遵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維護性等。數據庫的建立和運行建議由國家相關政府機關負責,確保全流程的公正和客觀,同時也確保數據信息的公信力。數據庫在運行過程中可以充分收集企業在產品碳排放核算過程中的反饋和建議,促進標準的完善和動態更新。
2建立嚴格的獎懲機制
為確保數據結果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應建立嚴格的約束機制和獎懲機制對參與產品碳排放數據庫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公正性管理情況和措施、工作質量和利益沖突等方面進行約束和評估;對生產企業的計量設備設施配備、校檢和數據測量情況,以及報送數據流程等進行規范。定期對產品數據庫中的數據結果進行抽驗,對于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采取嚴厲的懲罰性措施。
建立退出機制,對于在運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強制退出;對于處于停產、關停的企業需及時在數據庫中淘汰,確保數據的有效性。對于企業產品因工藝變更、產線關停等引起單位產品碳排放量變化的情況應及時申請臨時退出或數據變更。
在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城市中選取條件好、基礎強的城市開展示范。2011年開始,我國在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試點,福建省也于2016年啟動
碳交易市場。部分試點城市建立了地方相關行業的碳排放核算指南和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在企業碳核算報告、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管理、以及數據系統管理方面有成熟的經驗。產品碳排放數據庫建設可以基于此開展試點運行,逐步對系統進行改進完善,為建設全國范圍內的產品碳數據庫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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