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深圳市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引》(下稱《指引》),為金融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提供統一指引。
深圳市曾于2020年10月29日頒布《深圳經濟特區
綠色金融條例》(以下簡稱《綠金條例》),明確
綠色金融相關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據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引》是以《綠金條例》為基礎,充分銜接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標準框架,制定的具有深圳特色的環境信息披露指引。
具體來看,《指引》從戰略目標、治理結構、政策制度、環境風險管理、經營活動環境影響、投融資活動環境影響、能力建設、創新研究、數據質量管理等九個維度明確了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
《指引》中的環境信息披露范圍不僅限于綠色資產,進一步向棕色資產等非綠資產的環境信息披露拓展。在碳核算方面,創新納入整體投資的二氧化
碳披露,并在披露指標體系中細化披露指標項和相關方法工具的參考,逐步向整體投融資環境信息披露轉型,以幫助公眾更加全面地了解金融機構環境表現,更為直觀地推動金融機構“雙碳”目標實現。
此外,《指引》在保證可行性的前提下,對標國際,積極借鑒吸納國際環境與氣候信息披露標準框架、測算方法,要求金融機構披露其自身經營及投融資活動的
碳排放,利用環境信息披露倒逼金融機構提升自身運營的環境績效,同時推動金融機構積極督促被投資對象的環境績效改善,更好的服務深圳經濟的綠色低碳轉型及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對于銀行、保險、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而言,《指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披露內容與指標。
《指引》要求金融機構從戰略、治理、風險管理多領域披露機構內部綠色金融工作開展情況,同時將綠色投融資業務活動數據、綠色投融資活動環境效益、非綠資產環境影響等指標納入披露范圍,從定性及定量兩個維度展現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與機遇的管理應對,推動金融機構系統謀劃綠色金融長期發展戰略及可持續的資本配置計劃,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
同時,《指引》綜合考量各業態金融機構在披露范圍、披露程度及投融資活動環境影響測算的工作難度,以強制性與鼓勵性指標并存的方式確保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可行性與有序落地實施。
以銀行為例,《指引》要求銀行應當披露綠色投融資相關制度建設情況,整體投融資的情況,并對其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量化測算和披露。包括綠色信貸余額、綠色信貸占總信貸余額比重、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率、資產結構、較之前報告期的變動情況,
綠色債券持有余額及占總債券持有余額比重,超期未兌付
綠色債券余額、較之前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同時,鼓勵銀行披露重要客戶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及司法判決情況。鼓勵金融機構披露棕色資產余額及其占總信貸余額比重、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率、資產結構、較之前報告期的變動情況。
在特別規定中,《指引》分別對銀行、非存款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綠色投融資相關制度建設情況,整體投融資情況及其產生的環境影響相關披露內容進行細化明確,明確各類金融機構業務類型并全面納入各類金融機構可披露的投融資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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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各類金融機構全面納入披露范圍,也是鼓勵金融機構全方位支持實體經濟的綠色低碳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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