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
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該指引所建立的林業
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系全國首創。
在涉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以往,“補種復綠”等直接修復方式是主流做法,其局限性在于難以第一時間全方位修復受損生態。
“比如,幼齡林的固碳能力沒有中齡林強,從損害到完成修復中間存在時間差。”省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說,有必要建立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賠償機制,推動受損森林生態資源修復從傳統直接修復向全面修復模式拓展。
2021年,泰寧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吳某應發出首份“司法碳購令”,后者通過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購買了福建林業核證減排量(FFCER)166噸并核銷。今年4月,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陳某華自愿繳納生態修復
履約金和林業碳匯補償金2萬余元,獲從寬處理。
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林案件8083件,責令被告人購買林業碳匯13111.84噸。福建法院推行碳匯認購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寫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然而,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林業碳匯損失賠償面臨著“鑒定難”“鑒定貴”“鑒定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為此,省高院與省林業局在多方調研與論證基礎上,出臺了工作指引。
該指引的重大突破,在于構建了統一科學合理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
“我們結合福建林業實際狀況,參照國家相關林業碳匯
方法學,提出林業碳匯損失的計量類型、計量方法及主要樹種相關參數,完整涵蓋了森林生態系統中喬木(含竹子)、灌木、草本、枯落物、枯死木、土壤等碳庫,并結合破壞森林資源的不同犯罪行為類型及犯罪事實,計算受損林業碳匯量。”省林業局造林處副處長楊子清說,該機制為林業碳匯損失計量提供了一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核算方法,確保林業碳匯損失核算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
具體賠償方式,堅持自愿靈活原則。“我們將引導被告人在自愿‘補種復綠’等生態修復基礎上,進一步自愿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林業碳匯損失,作為其悔罪的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王江凌說,該指引提供了折算碳匯損失賠償金并用于營造碳匯林、購買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購買并核銷經省林業局備案的其他林業碳匯三種路徑,由被告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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