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預算的主要特點
一是歐盟在戰略上高度重視綠色預算。歐盟委員會計劃將綠色預算納入“綠色新政”,并作為許多歐盟預算的原則性規定,強調綠色預算在促進可持續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從制度層面確保氣候和環境領域始終作為歐盟預算的優先事項。比如,歐盟規定所有項目預算的25%必須用于應對氣候變化,歐盟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
拍賣收入的20%將劃撥給歐盟預算。
二是發揮綠色預算的頂層指導作用。歐盟委員會通過制定“綠色預算框架”為各成員國制定統一的標準,指導各成員國的綠色預算實踐。同時,推行“可持續性金融項目分類方案”,設定氣候減緩、氣候適應、防治污染等六大環境目標,通過“技術篩選標準”與綠色預算有機結合,判定哪些項目屬于環境友好型項目以及項目周期,從而有效判定綠色項目的流向和預算金額,最終促進向低碳、韌性和資源節約型經濟轉型。
三是由歐盟各成員國主導綠色預算。歐盟充分尊重成員國的自主權、財政和預算制度、國家優先事項、治理框架及周邊環境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實施綠色預算。歐盟及時收集各成員國的優秀實踐
案例,為各成員國提供參考。歐盟在現階段更多是充當相關標準、專業知識和最佳實踐的提供者,輔助支持其成員國發展綠色預算。
四是綠色預算與制定綠色復蘇計劃緊密結合。通過綠色預算,幫助優先考慮支持低碳復蘇的投資,從而調動公共資源進行變革性投資,幫助實現與氣候和環境相關的總體目標。比如,法國使用綠色預算標簽方法來設計其2020年9月宣布的復蘇計劃。預算標簽通過評估預算項目對環境目標的正面或負面影響,以及評估從一個環境領域到另一個環境領域的潛在負面或正面溢出效應,從而確定哪些支出對法國環境和氣候目標有所增益,哪些支出背道而馳,有助于法國政府實現其將300億歐元用于綠色轉型的目標。
五是綠色預算與政府有效治理緊密結合。綠色預算事前通過收集政策的環境影響信息,提升決策的科學性;事后通過評估政策的綠色績效、過程和進展,從而決定是否延續或調整其政策。歐盟審計法院于2016年發布特別報告,指出歐盟將至少20%的預算用于氣候相關行動的目標,并提出實現該目標的具體方法和存在的制度性風險。歐盟綠色預算強調透明度,可以保障公眾對可持續發展的知情權,并促進公眾參與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評估預算政策與國內國際承諾的一致性。
六是堅持循序漸進推進綠色預算實踐。在對合格綠色項目的認定方面,頂住內部批評壓力,法國和德國達成“以核換氣”的協議,即同時把法國支持的核能與德國支持的天然氣納入綠色能源的目錄中。在具體實施方面,芬蘭、法國、愛爾蘭、意大利和瑞典等少數歐盟成員國能提供較多關于綠色預算程度的信息,而一些國家的預算計劃還只是從增加幾個表格或方框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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