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發布2022年6號(總21號)消費警示:無此職業名稱且未列入職業資格目錄,天津市消協:“管理師”時髦不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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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消費者吳先生于今年4月報名“
碳排放管理師”資質證書培訓,尚未參加學習活動,因需陪母親跨省轉院治療,協商退款被拒絕。經市消協調解,培訓機構予以退費。在調解過程中,“
碳排放管理師”這一聞所未聞的稱謂引起了市消協的注意,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技術技能類“山寨證書”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消協對“碳排放管理師”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
消費者吳先生提供的材料表明,通過培訓后由中國節能協會給學員頒發“
碳減排領域專業技能崗位證書”(證書內頁有“碳排放管理師”字樣)。在給市消協《查詢函》的復函中,中國節能協會表示“
碳減排領域專業技能崗位證書,不是準入類的職業資格證書,故不需要人社部門授權。該證書使用效力僅為學員參加培訓考試后并獲得碳減排領域專業技能的證明,學員通過參加本培訓課程學習,能夠打下碳減排知識和技能的良好基礎。”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市消協答復函表示“國家職業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截至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未頒布過‘碳排放管理師’職業名稱及相關定義;‘碳排放管理師’不屬于國家發布的職業,未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碳排放管理師’相關證書無法在國家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www.osta.org.cn)進行查詢。”
【消協觀點】綜合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節能協會的復函,市消協認為:“碳排放管理師”(“碳減排領域專業技能崗位證書”),沒有人力社保等部門的官方認證,也非職業準入資格證書,僅是學員通過相關社會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后掌握或提升碳減排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證明。“碳排放管理師”證書是否符合繳費參訓的期待價值,消費者報名前應全面、審慎分析對待。
天津市消費者協會警示相關培訓機構:在宣傳中,對能力培訓證書的介紹要真實全面,不得夸大誤導,要讓消費者充分認知能力培訓證書與準入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區別,以對學習目的和證書實際作用做出正確判斷,保障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準、職業發展需求,制定教育標準或者培訓方案,實行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津云新聞記者吳宏通訊員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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