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啟動正式滿一周。在銀行等機構加速布局
碳金融的同時,信托公司也在積極探索。據中融研究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行業內已有8家信托公司設立了9單
碳交易相關產品,其中,6單為今年設立。
據悉,碳信托相關產品主要分為碳融資類信托、碳投資類信托、碳資產服務信托三種類型。在業內人士看來,制度優勢加持下信托公司在碳金融方面發展空間廣闊,短期碳融資類信托可作為業務突破口,長期碳投資類信托則可成為探索方向。
年內6單碳信托成立 碳投資類信托居多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年內有6家信托公司設立了6單碳信托。其中,碳投資類信托模式居多,達3單。分別為今年2月中航信托設立的全國首單“
碳中和”主題
綠色信托計劃;4月華寶信托成立的“ESG系列-
碳中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及近日中融信托成立的“中融-驥熙4號碳交易
CCER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從投資方向來看,3單投資標的為
碳配額或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
“碳投資類信托即信托公司設立投資類信托計劃,將信托資金直接投資于碳排放權交易所的碳資產,通過把握碳資產
價格趨勢,在二級市場賺取價差。投資標的可以為碳配額或CCER。”中融信托創新研發部劉曉婷表示,考慮到碳資產定價的復雜性及專業性,信托公司可通過引入專業第三方
碳資產管理機構來作為投資顧問。
除碳投資類信托,今年信托公司成立的碳信托中還有2單碳資產服務信托、1單碳融資類信托。如今年4月中海信托成立的“中海蔚藍CCER碳中和服務信托”是碳資產服務信托;今年2月興業信托成立的“興業信托·利豐A016碳權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系碳融資類信托。
碳融資類信托即信托公司以控排企業的碳配額或CCER為抵押/質押設立信托計劃,向控排企業發放貸款;亦可設立買入返售信托計劃,向控排企業購買碳資產同時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信托計劃再以約定的價格將碳資產回售給控排企業。劉曉婷表示,碳資產服務信托則是利用信托的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優勢,幫助企業開展碳資產
托管服務。對委托方而言,此模式可集中管理并有效盤活碳資產,獲得額外收益;對信托公司而言,可低成本獲得碳資產,并通過多種
碳市場操作,獲得交易收益。
碳金融發展空間大 碳資產投資可作為長期業務探索方向
“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產業,既可以開展融資類、投資類業務,還可以開展事務管理類業務,對于各類碳金融業務模式,均可以通過信托計劃實現業務落地,有著極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碳信托是碳金融的一個細分領域,是碳金融的各類模式與信托的融合。
曾剛直言,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面臨一定的困難,包括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不足、應建立對碳資產價值的認同、爭取資金端支持等。
“信托公司應循序漸進開展碳金融業務,逐步建立起對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短期內以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為業務突破點。”在曾剛看來,這兩類業務均為融資類信托,信托公司前臺業務部門、后臺評審團隊對業務模式都相對熟悉,業務開展的難度相對較低。另外,將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作為重要的業務發展方向。而碳資產投資信托可作為長期業務探索方向。
“開展碳資產投資信托對信托公司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曾剛稱,目前我國碳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碳資產投資缺乏
碳期貨、碳期權等工具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因此,碳資產投資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未來,待我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碳金融衍生產品充分發展時,碳資產投資業務仍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將其作為長期業務探索方向。
“碳信托作為創新型綠色信托業務,有望為我國碳市場建設及碳資產交易機制完善貢獻力量,助力我國碳中和目標早日實現。”一位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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