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監管及懲戒
《管理辦法》確立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由部、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三級生態環境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技術規范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省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管。設區的市級部門負責配合省級實施監管。
根據《暫行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可采取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檢查有關信息系統等方式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管,并有權就有關問題要求作出解釋說明。此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與市場監督管理、證券監管、銀行業監管等部門和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配合機制。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交易產品的增加、交易方式的豐富,以及交易規則的變化,碳交易市場可能會面臨不同監管部門的要求。另外,根據《暫行條例草案》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碳交易主體的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
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碳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除前述碳合規風險以外,交易主體亦存在因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甚至可能會涉及到行政、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引起充分關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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