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加劇的全球環境危機引發了關于哪種類型的政策制度最有助于解決資源短缺和環境退化問題的討論。一些研究認為,更高的公民參與度,更自由的媒體環境以及信息的獲取可以在民主制度中帶來更好的環境成果。但另外一些學者也認為,命令控制手段與基于市場的手段相比,其有效性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具體情況,比如一個國家的特殊監管環境和國家能力,以及特定環境問題的特征。Kostka于2016年發表在Regulation & Governance上的文章Command without control: The case of China'senvironmental target system探討了命令控制手段在中國環境執法中的影響機制。
作者指出更早的對于中國基于目標的環境政策實施方法的研究都集中在一個特定區域實施一項特定環境目標的情況,或者針對特定地區的實施方法和策略。本文擴充了Wang(2013)的研究,從更廣泛的角度考察了中國的目標體系。首先,本文通過分析“十二五”規劃中所有九項具有約束力的環境目標的實施情況,建立了一個可以根據可測量性,可驗證性以及對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影響來描述環境目標之間的差異和相似性的網絡;其次,通過研究目標的選擇過程,本文關注了地方官員在選擇正確的環境目標和經濟發展目標時所面臨的困難。本研究中的分析來自對2012年三個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各不相同的城市進行的58個訪談和實地調研:湖南郴州、江蘇鹽城和山東濰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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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結果表明,盡管具有約束力的環境目標可以非常有效地實現一些既定目標,但是也會產生了許多預期但不理想的結果,包括選擇具有強約束力的環境目標卻忽略了其他環境、地方領導人存在“選擇性實施政策”的行為、環境數據采集的不準確性以及環境監測數據存在人為操縱的可能。作者認為,中國基于目標的政策實施方法能夠激勵地方官員嚴格執行環境指令,但是該系統存在許多缺陷,特別是目標分配下的地方政治問題、地方領導人的換屆、環境數據質量差以及缺乏獨立的監督機構,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并導致環境監管目標與結果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本文的結論是,將環境目標作為主要的命令控制手段在中國具有一定約束力,并且更準確地被描述為“無控制的命令”,因為設定目標的中央政府沒有對實施和監控過程進行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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