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全國
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兩份征求意見稿,披露了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則,似乎意味著從2017年開始啟動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進入收尾期。那什么是碳排放權交易呢?今天我們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最早源于
排污權交易,其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采取招標、
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后,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由此,我們可以對應的理解碳排放權,它是指排放單位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分配的碳排放份額,享有的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政府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向排放單位發放排放配額,規定溫室氣體排放上限,要求其據此對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管理并減排。但在現實中,排放單位有的減排、有的超排,這就會產生碳排放權交易,即超排單位向減排單位購買配額。
比如某個用能單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額為1萬噸,如果這個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減少污染排放,將碳排放量減低為8千噸,那么多余的2千噸,就可以通過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單位因為擴大生產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額不夠用,也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這樣,即能控制住整體區域的碳排放總量,又能鼓勵企業提高技術、
節能減排。
從
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
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余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于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通過配額交易調節余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
碳市場就是自愿
碳交易市場。目前,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就是由強制性配額市場和自愿性減排市場兩部分組成。
問題與挑戰
自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
試點工作以來,中國一直在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
雖然企業與金融機構、投資者對碳交易的認識日益清晰,但整體看來還存在著諸多挑戰:
1.我國大部分企業對碳交易的了解程度有限,在市場不明朗、政策不穩定、對配額計算及排放量計算方法不了解的情況下,大部分控排企業抱著觀望態度未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嘏牌髽I出于風險規避的原因,在非
履約期缺乏交易動機,無法形成有效的碳
價格,試點過程中暴露了
價格信號失靈、碳交易活躍度低、季節性特征明顯、
履約期與非履約期間價格波動劇烈等問題。
2.我國碳市場結構單一。一方面,市場參與者較少,可供市場交易的
碳配額幾乎都掌握在控排企業,而控排企業交易意愿低迷,市場流動性不高,難以吸引市場其他參與者。另一方面,國內試點碳市場起步于碳現貨,市場交易產品單一,
碳金融隨著碳現貨的逐步發展,相比于傳統金融產品其盈利較低、產品設計不完善。
3.碳市場融資功能不足,碳金融產品多樣化但不成規模。盡管各試點碳市場交易所與機構均嘗試了多樣化的碳金融創新產品,涵蓋了各類主要工具,但都不成規模,流動性、透明性不足,同時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措施也亟待完善。
因此,想要建立健康可持續的碳市場,我們需要更多操作細節的出臺和硬件設施完善,想要完成低碳轉型,我們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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