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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質發電高成本難題有望緩解

      文章來源:中國能源報碳交易網2020-10-27 23:29

      近日,國家發改委報送至司法部的《電力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電力法》送審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其將與《可再生能源法》保障性收購制度相銜接,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過程中,生物質發電項目分布分散,且與傳統火電相比單體項目體量小,導致其發電入網難度大。這次修訂《電力法》,強化《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將對生物質發電上網難問題起到一定緩解作用。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其中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潛力較大。作為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安全能源供應體系和突破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制約的重要途徑,生物質發電優勢明顯,并將成為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的一大重點。那么,本次修訂的《電力法》送審稿將對生物質發電產業產生哪些影響?
       
      降低生物質固廢處理成本
      生物質發電產業鏈前端原料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秸稈等廢棄物,受制于收運運距等因素,原料入廠的量和質均不穩定,造成發電企業運營穩定性、可持續性較弱,影響發電效率及穩定性,發電成本高企。同時,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當前我國大多數生物質發電技術尚于初級階段,核心技術領域缺少自主知識產權,生物質能源技術產業化和商業化轉化程度低,缺乏持續發展動力,都是產業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
       
      針對《電力法》中明確的“電網企業應當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依照規劃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及時接入電網和并網運行,提供無歧視、無障礙上網服務。”業內人士指出,這是《電力法》送審稿與《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銜接的重要體現,對生物質發電產業而言,這也是最積極的信號。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能源經濟室主任、副研究員朱彤表示,《電力法》送審稿與《可再生能源法》銜接,將使有關法規更加嚴謹。“不過,后續如何有效落實是一個關鍵點。”
       
      與其他可再生能源不同,生物質發電的初衷是處理生活垃圾、農林廢棄物等固體廢物,具有極強的市政公用屬性,體現了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屬性及生態價值,尤其可以降低生物質固體廢物整體處理成本。
       
      E20研究院固廢產業研究中心高級行業分析師李少甫告訴記者,對生物質發電產業而言,《電力法》送審稿與《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購制度相銜接,能大幅降低生物質發電的需求風險,有效穩定生物質發電產業回報,吸引社會資本持續參與生物質發電并提高服務水平,從而進一步降低政府相關部門處理固體廢物的成本,并提高處理效率。
       
      發電成本分攤制度待細化
      《電力法》送審稿明確提出,國家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規范電力交易市場行為,完善電力市場監督管理。對此,業內專家向記者表示:“這條新規確立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法律原則,為構建生物質發電等電力市場和生物質發電等電力交易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導,將推動中國生物質發電產業迅速發展。”
       
      李少甫告訴記者,《可再生能源法》實施過程中,生物質發電項目分布分散,且與傳統火電相比單體項目體量小,導致其發電入網難度大。“這次修訂《電力法》,強化《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將對生物質發電上網困難起到一定緩解作用。”
       
      “統籌管理生物質發電企業和其他電力生產企業,體現了國家對優化能源結構的高度重視,有利于生物質發電行業持續穩定發展和發電價格市場化持續深入推進。”李少甫進一步解釋。
       
      據記者了解,今年以來,火電、可再生能源(風電和光伏)價格實現市場化以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對生物質發電補貼制度進行了一定調整。比如,從2021年起,生物質發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并確定上網電價。
       
      對此,李少甫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繼續加大電價市場化機制建設和相關政策研究的力度,盡快建成有效的電價機制。“尤其對市政公用屬性極強的生物質發電而言,要充分考慮其在市政公用事業中的積極作用,穩定社會資本預期,持續推進相關行業市場化進程,不斷提高生物質電力生產效率。”
       
      朱彤認為,過去,有關法規對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上網的一些規定比較粗糙,比如上網線路、配套設施、成本分攤等規定不夠細化。“法規必須注重細節,對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上網的成本分攤制度最好進行特別詳細的描述。目前看,《電力法》送審稿相關規定不夠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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