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環境風險指南》預期實施效果和影響
《指南》自發布日起正式生效?!吨改稀返膶嵤W洲甚至全球銀行業防范氣候環境風險將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從實施的地域范圍看?!吨改稀肥菤W洲央行和歐盟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官方文件,旨在根據歐洲委員會關于可持續增長融資行動計劃、歐洲銀行管理局關于可持續融資行動計劃,并依托現行審慎監管規則,引導銀行更好地管理應對氣候環境相關風險,因而將在整個歐盟范圍適行。
第二,從實施的法律效力看。《指南》作為監管對話的一部分,目前對金融機構尚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僅僅是歐洲央行的一項政策引導工具。但隨著有關部門氣候環境風險披露方法、風險管理工具不斷成熟,不排除《指南》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將其納入歐洲央行監管政策工具箱并強制要求銀行執行的可能,最終納入金融監管范疇。
第三,從適用的金融機構類型看?!吨改稀犯鶕鹑跈C構規模和系統重要性進行了區分,明確將受歐洲央行直接監管的重要銀行納入強制性實施范圍,并期望此類金融機構根據《指南》有關要求迅速調整相關做法。對于其他由各成員國直接監管的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則采取推薦實施《指南》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做法。為確保整個歐元區在氣候環境風險領域逐步采用更嚴格的監管標準,今后不排除要求所有銀行按《指南》要求管理和披露氣候環境風險。
第四,從對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影響看。盡管歐元區銀行對氣候環境風險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在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也開展了有益探索,但更多是從企業社會責任角度出發考慮,已有風險管理模式不具有推廣性?!吨改稀返耐瞥?,不僅有助于幫助歐洲央行更好地研究評估氣候環境相關風險對歐元區金融體系的潛在影響,對于引導商業銀行自覺重視和探索前瞻性、全面的風險管理模型和方法,在內部環境壓力測試中更多地重視、披露和有效應對氣候環境相關風險,也將形成較強的內部約束。
第五,從與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看。歐洲央行與歐盟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在制定《指南》時,已充分考慮和兼顧歐洲銀行業監管部門、國家信用擔保機構、歐洲銀行管理局和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Network on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簡稱NGFS)等國際性、區域性監管機構和組織的訴求建議,具有更廣泛的實施基礎。例如,在國際層面,歐洲央行積極參與NGFS關于增強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管理與氣候環境風險作用的討論,提升央行對氣候環境風險的監督作用,《指南》正是實施該建議的一種方式。在歐盟內部,歐洲央行銀行監管部門積極參與歐洲銀行管理局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簡稱ESG)風險納入審慎監管三大支柱有關評估工作,《指南》進一步闡明評估工作中針對銀行環境風險的關鍵政策信息,強調在審慎框架正式更新前及早采取行動的重要性,與歐洲銀行管理局在原則上保持一致。此外,歐洲央行正與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合作進行氣候風險壓力測試
試點工作,將歐元區90家重要銀行氣候環境風險納入銀行壓力測試重要內容。歐洲央行還通過加強與其他國家央行溝通、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國際機構工作等方式,加強氣候環境風險金融監管領域的對話與合作。
第六,從對未來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看?!吨改稀钒l布前,德、法等歐盟主要成員國對是否將應對氣候環境變化納入央行貨幣政策目標仍存在重大分歧。歐洲央行發布《指南》,采取“自下而上”交由市場主體(銀行)實踐并反饋的模式,不僅有助于降低歐盟內部國家間分歧,還為今后是否將氣候環境風險因素納入貨幣政策框架提供了微觀基礎和依據,對歐盟之外各國央行探索將氣候環境因子納入貨幣政策戰略評估也提供了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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