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核心技術相對缺乏
土壤修復在我國起步較晚,我國土壤修復的技術相比于發達國家相對落后,至少需要10~20年的時間來追趕。目前,我國不少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水平,尚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技術體系,一些關鍵的修復設備仍需依賴進口,這必然會制約我國土壤修復設備化、產業化發展。
2.修復資金缺口較大
土壤修復缺少看得見的近期經濟效益,且所需投資金額巨大,動輒需要千萬元或上億元。用于示范性農田和工業場地的修復、全國土壤環境調查和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等用途的資金一般由政府土壤專項資金投入保障,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城市用地因有較大升值空間可采取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或政府土地讓利來保障資金投入。然而,對于數量巨大但土地增值空間較小的工業污染地和農業污染地,土壤修復資金缺口很大且缺乏籌資渠道。除非面臨法律強制,一般情況下社會資金對土壤修復的投資意愿不強。
3.市場運行不規范
我國土壤修復技術研究起步較晚,目前土壤修復行業門檻不高,市場運行不規范。特別是一些技術實力不夠、缺乏經驗與責任感的土壤修復公司進入市場,出現了工程層層轉包、惡意壓價和低價中標的現象,造成很多土壤修復實際上不是污染治理而是污染搬家或二次污染。
4.環境監管基礎能力不足
我國目前僅有少數地區和機構能制定從土地污染識別、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方案編制、工程實施到驗收監理的全產業鏈環境監管的程序和機制;針對區域和重點行業的土壤環境預警和防控機制幾乎還處于空白階段。各級部門或不同職能部門的管理邊界還不明晰,環境監管協同意識不強、協調能力較差。土壤修復產業發展的環境監管基礎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土壤修復產業的績效評價,從而制約了土壤修復產業進一步成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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