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策對碳金融的態度取舍
對待碳金融的態度前后兩任碳交易主管部門——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和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的態度均是較為一致的,即: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并平穩運行的前期,防止過度投機和過度金融化,防范金融風險。但在《草案》中,并沒有抑制碳金融的條款出現,相反允許碳排放權抵押,這也是對已有的、在碳市場中試驗過的一種碳交易創新方式的認可和鼓勵。
特別需要關注的是,《草案》規定交易主體可以通過集中競價 [1] 的方式交易碳產品,這與已往的監管口徑不同。此前,證監會在2016年3月2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問答》中,在回復“國家發改委推進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頓政策?”時,特別強調,碳排放權交易“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本次《草案》的規定,突破了證監會的監管文件要求,可見監管機構在立法時,并非完全抑制創新和排除使用各種金融方式參與碳交易。
同時很有意思的一點在于,在2016年《送審稿》的“起草說明”里,發改委在“五、對各單位反饋意見的吸收情況/(五)關于期貨的建議”中提到:“證監會建議在‘交易產品’中刪除
碳期貨。我們認為市場需要保證活躍程度,黨中央、國務院也鼓勵金融創新,應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將
碳期貨納入,這是國際上所有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通行做法,故未予吸收。”當時對外發布的《送審稿》第十六條中就明確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相應的期貨等。”
可見在2016年,對于當時是否需要碳期貨,發改委與證監會有意見分歧,但最終發改委還是將期貨作為碳交易產品的一種,寫進了條例,但后該條例并未通過,2017年后發改委的監管口徑又轉而變更為防范金融風險。但在今年上半年發布的《草案》中,生態環境部又將“集中競價”寫進了條例,而該交易方式在2016年已被證監會禁止適用于碳排放權交易中。故對于集中競價方式的具體適用,我們還需等待監管機構進一步的配套法規或證監會的監管文件出臺,也需從未來頒布的法規中,進一步一窺監管機構對碳金融的態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