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文所述,清潔發展機制對可持續發展是否有利現在仍然存在爭議,根據一位分析師的說法:“很明顯,即使是在
CDM項目初期的準備階段,投資者的最大利益與
CDM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目標之間就存在著互相制約的關系,后者最有可能通過再生能源等項目計劃來實現,而此類計劃又有助于在發展中國家籌措必要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但此類項目對于投資者來說成本過高,相比之下,一些減排潛力大的項目,如氟化氣體削減項目,它們并沒有多少可持續發展前景,但是卻能夠提供最小成本的京都減排單位。”
在92個正在審核或已經注冊的項目中,兩個HFC23項目就占到了預計的經核證減排量CERs總量的30%,HFC和土地利用項目將占到經核證減排量CERs總量的3/4。項目類型上,大部分的項目都是關于水電、生物能和垃圾填埋地轉化能源的項目,只有三個節能項目,一個能量分配項目,沒有太陽能項目。
這些類型的項目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為它們的投資比其他項目(例如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的投資??;能夠產生更多的信用額(因為項目所要替代的氣體比CO2的溫室效應更大);并且它們可以迅速有效的替代現有設備。還有一個方面就是,這些項目可以通過很低的成本優勢進入市場,大大降低了經核證減排量CERs的市場單價,這就使得其他類型的項目無法實施。這些項目主要集中在巴西和印度,只有一個項目是在非洲。因為這些較大的國家具有較穩定的投資環境和更好的管理能力,理所當然的他們也就更能吸引以獲利為目的的投資者。
小項目在實現“發展紅利”方面更為有效,這點被人們普遍認知,但交易成本高,漫長的官僚程序讓這些小型項目在清潔發展機制下難以發展。盡管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已采取了特殊的規則以鼓勵小規模工程,其中涉及降低注冊費及證件和審計程序的簡化,即使如此,小型項目的成本仍然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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