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覆蓋范圍為——發電行業、工業領域、農業、捕魚業、公共廢棄物處理行業、建筑物領域(包括公共建筑物)和交通行業在《京都議定書》下6 種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②有權機關應當最遲在每一承諾期開始前的5 個月前指定應當納入韓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監管的企業實體(即“被監管實體”)。在《低碳
綠色增長基本法》第42 條第5 款規定的目標管理實體范圍內,過去連續3 年溫室氣體年度排放量超過1.25 萬噸CO2et 的企業實體或者其所擁有的溫室氣體排放設施超過2.5 萬噸CO2et 的企業實體,都必須納入韓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監管。按照上述監管門檻,在韓國大約有525 家企業應當納入韓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監管,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占韓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70%。[9]未到達上述門檻值的“目標管理實體”也可以選擇自愿加入韓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監管范圍。在某一承諾期內,有權機關可以將符合規定的新建設施、改建或者擴建后的現有設施指定為被監管實體(即新的市場進入者),并從指定后的第二個年度參與配額分配。為避免使被監管企業(排放設施)同時受韓國碳排放交易制度和韓國“溫室氣體和能源目標管理體系”的雙重監管,從2015 年開始納入韓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監管的企業(排放設施)將不再受“溫室氣體和能源目標管理體系”監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