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國內外實踐看,只有中國將
碳排放認定為權利,但對這種權利的認識又存在不同。國家和地方
試點法律文件中規定的排放權是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應為自然法權利。而很多法學者認為這種排放權實際上是對大氣環境或環境容量的使用權,以此為前提論證排放權的法律確權問題,特別是物權化問題。但是,將大氣環境(容量)使用權納入我國物權法體系目前面臨理論和實踐障礙。
首先,確定碳排放權的客體存在困難。根據物權法原理,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具有獨立性和特定性,以滿足物權的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功能。但是碳排放權的客體大氣環境(容量),其存續具有時間性、流動性、無形性和極大的不確定性、不可分割性,個體性格難以確定,難以成為物權客體。雖然學者們試圖論證大氣環境(容量)具有獨立性、可感知性、可確定性等物化特征,排放配額作為排放權的憑證可以解決物的可支配性、特定性和獨立性問題,但是大氣環境(容量)的客體化尚缺乏完整的理論構建和環境科學的有力支撐,大氣環境(容量)是否可以成為權利客體的“物”沒有形成定論。
其次,客體的所有權確定有爭議。無論將碳排放權界定為用益物權還是準物權,都屬于他物權,需要尋找其母權,即碳排放權客體--大氣環境(容量)的所有權。由于國家法律對此沒有規定,一些學者依據《憲法》第9條、《民法通則》第81條以及《物權法》第48條等,推證國家是大氣環境容量的所有者。但是大氣環境是共有物,大氣環境(容量)存在全球一體性、無形性、流動性和全球大氣環境變化的科學不確定性等特征,其所有權的排他性支配權在現實中無法實現,因此沒有任何一類主體可以擁有對大氣環境(容量)的所有權,目前也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作出大氣環境資源屬于國家主權控制和管轄方面的規定。
最后,物權法定原則帶來的立法實踐困難。大氣環境(容量)使用權無論作為用益物權還是準物權,按照我國物權法定原則,均需要在《物權法》上得到承認和保護。在立法體系中,首先需要在《憲法》和《民法通則》有關條款中明確大氣環境容量是一種資源,規定其所有權屬。其次在《物權法》中做出概括性規定,若界定為準物權還需要制定特別法對這種權利的具體內容做出詳細規定。這不僅需要修訂現行法律,還要進行單獨立法,法律程序復雜,周期長,是碳排放權確權面臨的實際障礙。
通過對碳排放權相關的理論回顧和國內外法律和政策的實證研究可以看出,人們對碳排放權的概念、性質、內容和特征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此給
碳交易法規制度建設帶來挑戰,亟需學界深入研究和論證碳排放權這個
碳交易理論中的核心要素問題,為碳交易政策法規的制定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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