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一項環境經濟激勵制度,經濟學中的外部不 經濟性理論,為
碳標簽制度建構提供了基礎性理論依據。
2、法的價值理論體系對碳標簽制度構建同樣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導意義;“生態秩序”是環境法律的基礎價值的豐富和延伸,碳標簽制度同樣蘊含著秩序價值;效率價值是法律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效率是碳標簽制度追求的直接價值目標;環境公平正義是環境法的基本價值,其核心內涵是“環境利益與環境負擔的公平分配”,是指所有主體在利用和保護環境資源時享有同等權利,負有同等義務。碳標簽的公平價值主要體現在矯正環境信息的不對稱性和克服競爭的潛在破壞性。
3、公共參與原則是環境法中普遍確立的基本原則。環境知情權是保障公眾參與的基石。碳標簽更注重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體現的是政府、生產者、消費者之間的多重關系。不僅克服了傳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也制約了市場手段的盲目性,可以說一張小小碳標簽不僅僅是碳含量信息,還為公民實現環境知情權及環境參與權提供了新渠道,為企業和公民進行環境信息溝通搭建了橋梁。因此碳標簽無論從經濟學、法理學和環境法理論的角度都可以找到理論支撐。碳標簽制度不僅在理論上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在實踐中也孕育著強大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