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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就是水資源的產權。什么叫產權?按照(Alchian,1950)的定義,“它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產權的主要功能就是內化外部性,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預期(Demsetz,1988)。一個產權的基本內容包括行動團體對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入的享用權。
水權可以按照所有權,也可以按照使用權的不同獲取方式進行分類。
將產權的所有權界定給不同的行動團體就會形成不同的產權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資源的產權一般分為自由進出的產權、國有產權、集體產權、共同產權和私有產權。從世界范圍來看,以上幾種產權制度在水資源中都是同時存在的,并且隨著資源、環境、經濟、社會和政治制度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然而由于水資源作為一種特殊的戰略資源,大部分國家都由憲法或法律明確規定了其國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質,因而水權轉讓探討的主要問題多側重于除了所有權之外水資源的其他權利,一般指水資源的使用權及相關的轉讓、收入享用等權利。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資源的產權屬于集體產權之外,其他水資源(地表和地下水)的產權都屬于國有性質。
從使用權的獲取方式(或初始水權的確定)來看,目前水資源(主要是地表水資源)的產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體系:
1.濱岸權體系
濱岸權體系指合理使用與濱岸土地相連的水體但又不影響其他濱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權利(Singh,1991)。為了能夠運用濱岸權,必須擁有濱岸土地的所有權。濱岸權只針對某一水道內的天然水流。讀岸權必須在流域內濱岸土地上運用,而且這些濱岸土地必須在水體所屬流域內。這種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反映了在英格蘭和歐洲以及美國一些地區多雨的氣候特點。
2.優先占用體系
優先占用體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國西部各州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這些缺水地區的用水問題(Singh,1991)。優先占用體系的核心是優先權。占用的日期決定了用水戶用水的優先權。最早占用者擁有最高級別的權利,最晚占有者擁有最低級別的權利。與濱岸權不同,占用權僅僅針對水的利用,該體系允許在有水的時候將其儲存起來,以便用于那些無法獲得水的地方,還允許將水從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進行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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