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履行
排污權交易合同雖然屬于民事合同,但在公法視角下是一種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控手段,其目的是保護環境,因此,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與傳統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對于合同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這一點從以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析也可以看出。
具體表現為: 第一,政府和其他公民對于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履行享有監督權,合同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合同相對性原則拒絕接受監督。第二,第三人在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履行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環境權利不受侵害,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不得以合同相對性原則為由主張免責。
排污權交易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權交易合同的違約責任與一般民事合同有所區別。以環境容量為核心的環境資源要素具有技術性、復雜性、多變性的特點,因此在承擔違約責任時,要考慮實際情況,并不嚴格要求違約方恢復原狀,而以損害賠償予以替代。[10]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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