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
七、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
(一)申報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
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項目相關審批手續合規。
必須是集設備、人員、運行維護于一體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費用實行“包干制”。項目邊界清楚,基準能耗統計臺賬齊全。滿足本市計量器具配備要求,要設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納入北京市節能監控服務平臺,接受能耗實時監測。
項目被托管前,應穩定運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預計年節能量300噸標準煤以上(含),節能改造產生的年節能量不低于項目年節能量的30%。對于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以及年節能量較大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
(二)獎勵標準
項目實施一個
會計年度后,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可聯合向公共服務平臺申請財政獎勵資金。公共服務平臺根據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的節能量,對年節能量在3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按照360元/噸標準煤的獎勵標準,向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撥付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三)項目申報、審核與實施
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按照要求的日期將以下材料(一份,加蓋兩家單位公章)報送市發展改革委408室。申報材料包括:
1.項目申報表。
2.試點項目合同(草案)復印件(參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制定的能源費用托管型試點項目合同文本格式)。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相關審批文件。
4.能源系統穩定運行2年以上(含)的證明材料。
5.申報項目及材料真實性聲明。
市發改委將組織
專家對申報的試點項目進行評審,并于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確定試點項目。試點項目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報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在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基準能耗后按照合同約定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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