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新政的四大亮點
《通知》由總體要求、適用范圍、規范核發、綠證交易、綠證應用、綠電消費、懲治造假、組織實施共八部分二十條組成,明確了綠證的概念、特征和定位,綠證的核發主體和核發范圍,綠證交易使用的
平臺和交易方式,綠證應用的國際互認、消費端應用及對綠色電力消費的倡導,以及防范查處弄虛作假和加強組織實施等內容。《通知》的主要亮點可以用“權威性、全覆蓋、流通性、主體性”十二字概括。
亮點一:權威性?!锻ㄖ反_立了國家管理頒發的綠色證書是綠色屬性的唯一標志,樹立了綠色證書的權威性。《通知》的規定具有排他性,意味著目前流通的綠色消費證書(基于綠電交易合同)、綠電交易合同、超額消納責任證明都不能再作為綠色價值的證明文件。在歐美,綠色證書和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合同都可以作為綠色價值的憑證,由于使用電網方式消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上網后與其他類型電源生產電量進行混合,按照物理定律分配流向,并不存在物理上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生產消費的“可追溯”,僅存在經濟關系上的可追溯,所以歐美所謂的綠電交易本質是用交易合同來證明買方為綠色價值付費,特別是基于上述原因,歐洲可再生能源長期購電協議中往往會承諾由買方支付平衡費用(相當于可再生能源在上網點交割電力電量,從上網點到用戶所在下網點之間的平衡責任等由買方承擔),以表示買方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經濟支持,這也是歐盟碳關稅承認PPA(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合同)的重要原因?!锻ㄖ访鞔_,國家能源局管理綠證,綠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綠色電力的“電子身份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確定核發可交易綠證的范圍,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情況動態調整,這樣實現了以國家信用為中國綠證背書,屬于有權部門的法律認證,權威性高于發用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通過確立綠證的唯一性地位,既有助于提升我國綠色價值的權威性、通用性,也有利于后期認證使用的便捷性、流通性,相當于國家掌控了未來的“綠幣鑄幣權”,避免“私人綠幣”的“鑄造”,對我國綠證的國際承認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二:全覆蓋。正如《通知》的全名所述,《通知》實現了對全部具有綠色價值的電量全覆蓋,標志著中國綠證制度的實踐從探索走向基本成熟。《通知》指出對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生產的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每一張綠證的產生或交易,就意味著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已經上網或者消費。2017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我國初步建立了以“可再生能源生產配額考核+綠證自愿認購”的基本框架。2022年,全年核發綠證2060萬個,對應電量206億千瓦時,較2021年增長135%;交易數量達到969萬個,對應電量96.9億千瓦時,較2021年增長15.8倍。截至2022年底,全國累計核發綠證約5954萬個,累計交易數量1031萬個,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如果說132號文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1.0版本,那么《通知》的面世意味著我國綠證制度邁入了2.0時代——核發范圍從“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轉向對“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的全覆蓋。特別是從項目類型上說,目前國外大多數地區已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納入綠證核發主體范疇,并屬于強制配額制的合規能源類型范圍。而當前我國綠證市場為自愿認購市場,用戶無需履行綠色消費義務,故不存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綠證核發范圍的需要,但隨著分布式項目的快速發展、未來綠色消費義務制度的實施,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核發綠證具備必要性?!锻ㄖ穼⑵浼{入核發范圍,也是全覆蓋的題中應有之義。
亮點三:流通性?!锻ㄖ贩浅V匾暰G證的流通性,綠證走進億萬電力用戶,流通性良好是前置條件,流通性好代表綠證能夠很容易轉讓給最終的購買方,能夠獲得交易各方信任且高效的平臺是非常重要的。《通知》強調了核發機構的唯一性,對于交易平臺則采用了競爭機制,使綠證交易不存在壟斷的交易權,凡是能夠取得交易雙方信任、服務質量高、服務態度好的平臺,經主管部門同意均可作為綠證流通的“保姆公司”。我國綠證的本質是
清潔能源發電的環境溢價,雖然基于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生產而產生,但是其流通卻不需要和電力商品一樣依賴于網絡及網絡運營商。相比于綠電交易而言,綠證交易可以獨立于電力系統運行,完全與電力市場分離,意味著綠證可以在任何地點進行任意數量的購買,不受物理輸電線路的約束,具有相當高的靈活性,相當于生鮮產品包裝上的“有機標識”,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有價票券”。隨著綠證市場不斷建設,我國將允許更多的具有資格和能力的主體建設交易平臺,有助于保證綠證交易便捷性和綠證的流通性,相信越來越多的保姆型綠證服務平臺或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通過出售綠證,可以使綠色價值走下神壇,發電企業可以獲得獨立于可再生能源電能量價值的額外綠色環境收益,用戶能夠輕松、方便地購買綠證,有望改變目前綠證交易掛牌率、交易率雙低的現狀,有利于信息公開水平、服務質量、服務便捷程度的提高,以達到提高綠證流通性的目的。
亮點四:主體性?!蛾P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附件中關于綠證核發的要求是,申領人需要提供電費結算單、電費發票和銀行轉賬證明復印件,基本上圍繞電網提供的憑證進行申領,這使得綠證的申領仍然受到電力交易的制約。綠證申領受到生產的影響是必然的,因為只有電力生產出來才能申領綠證,但是綠證的申領和電力交易是沒有因果關系的。《通知》雖未直接改變132號文附件的規定,但是指出“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發電企業和項目業主自然拿不出和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不同的電費結算單、銀行轉賬證明,但發電企業和項目業主能夠提供更為直接、準確的可再生能源場站計量數據,特別是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發用電雙方交易逐步規范成熟,未來可再生能源場站的電費發票是由電力用戶開出,電網企業將不具備出具電費發票的能力。近年來,可再生能源場站運營的智能水平快速提升,今年初,14家央企簽署中央企業
新能源智能運維平臺服務協議,其使用的
新能源智能運維平臺具備實時讀取各個項目實時上網電量計量數據的能力,完全具備直接以計量數據接入國家綠證核發平臺的方式實現實時發證、自動發證、智能發證的能力,發電企業和項目業主完全可以實現以自身計量數據為基礎、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數據為校核的主動格局。當然《通知》的內容對此也有相關描述,“對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不能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項目,原則上由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材料”,不能提供應當包括不能及時提供,未來海量綠證的出現將使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及時提供所需信息難度更大,該描述為將來依據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的計量數據進行實時核發開了“口子”,體現了綠色證書為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的主體性。特別是,《通知》中關于綠證自生產月起兩年內有效的規定,相對于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數據的滯后性,發電主體和項目業主為了自身利益會更加傾向于使用自身數據,這對未來的核發是個巨大的變化潛因,當然這也是綠證核發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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