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企業未完成
履約任務的處罰依據為《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
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面對2到3萬的罰款,部分履約缺口大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有選擇放棄履約以罰代繳的想法。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3月30日,國家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征集意見,計劃年內發布實施。此草案修改稿對各主體單位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處罰措施,其中重點排放單位不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時,等量核減未足額清繳部分。
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穩定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臺,將會有進一步完善的法規、標準和體系,對履約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各重點排放企業應及時按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為溫室氣體控排盡到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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