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環保部門根據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對遵守環保法規標準并且各項評價指標均獲得滿分,同時還自愿開展下列兩種以上活動,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參評企業,可以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指標的基礎上,自愿與環保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并取得協議約定的減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請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驗收的;
(三)自愿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通過認證的;
(四)根據環境保護部為規范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行為而制定的國家標準,即《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動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
(五)主動加強與所在社區和相關環保組織的聯系與溝通,就企業的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積極改善企業環境行為,并取得良好環境效益和社會效果的;
(六)自愿選擇遵守環保法規標準的原材料供貨商,優先選購環境友好產品和服務,積極構建
綠色供應鏈,倡導
綠色采購的;
(七)主動舉辦或者積極參與環保知識宣傳等環保公益活動的;
(八)主動采用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先進的環境標準與環保實踐慣例的;
(九)自愿實施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其他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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