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
方法學適用于武漢市行政區內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民家庭安裝并運行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發電設施位于控排企業[ 指納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和湖北省
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清單的企業。]
履約邊界內的除外),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碳普惠項目。
b)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
c)項目裝機應滿足: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電網接入電壓最高不超過35千伏,以并網驗收文件為準。
d)項目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開工建設。
e)若有意申報武漢碳普惠項目,應避免環境權益的重復主張,即避免從其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獲得減排量簽發,同時避免從
綠色電力交易、
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中獲取收益。
f)機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可自行申請碳普惠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也可委托第三方組織機構作為項目申報方進行申請;個人只能通過委托第三方組織機構的形式申請碳普惠減排量。若為委托申請,則項目實施主體與項目申報方應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減排量權屬、權利與義務關系,并按照《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武環規〔2023〕3號)的有關要求,對項目情況、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進行公示。
g)多個分布式光伏項目可捆綁申請減排量,但捆綁項目在核算周期內的年均減排量應不超過6萬噸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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