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企業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未列出的物質(經判定也不屬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認定其不屬于環境風險物質。例如金屬鈉屬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但不在《企業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叔丁醇為易燃物,也不在《企業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
回復:
有毒有害化學品種類多、數量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環境風險物質清單依據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美國環保局《化學品事故防范法規》、我國歷史環境事件中出現的污染物名錄、歐盟《塞維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危害水環境物質等分類給出了環境風險物質臨界量,對于不在附錄A中的化學品,可不識別為環境風險物質。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研究和認識的深入,物質清單應不斷補充、完善和動態更新。企業可根據自身涉及的化學品及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形,補充和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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