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企業環責險全覆蓋,保險機構按標準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
將企業是否投保與環保審批、
綠色信貸掛鉤,制定環責險“紅黑榜”進行考核#e#
生態環境部門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有關《規定》,發揮主導作用,依法督導涉危企業投保環責險。
強化激勵措施。生態環境部門可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制定約束措施。生態環境部門可將企業投保依法設置為相關制度審批的前置條件,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清潔生產審核、危險廢物轉移,以及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等;暫停受理未投保及未足額投保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的申請;與綠色信貸掛鉤,將未按規定投保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金融機構停止對其授信支持;對不按規定投保環責險的企業,依法制定罰款等罰則。
依法監督考核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統一的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建立由有關社會團體、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危廢企業代表、環境
專家以及其他社會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共同參與的標準制定、調研、監督、考核機制,督導并落實相關標準,定期對承保出單、模式落實、理賠服務、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服務企業和
履約踐諾、維護市場秩序等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建立保險機構環責險標準執行“紅黑榜”,向社會公開,對考核末位的、嚴重違約的、擾亂市場秩序的勸其退出市場。對于不按照標準開展業務的保險機構,有關部門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嚴禁其再開展環責險業務。堅持屬地投保原則,增強環責險工作的統一性、數據的完整性、規律的科學性,保障環責險市場的有序、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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