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是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程序規定》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開展的損害評估工作,已經包含有關內容的,可以直接采用。對于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評估工作,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
考慮到我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實際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程序規定》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相關方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并承擔評估費用。此規定一方面可以縮短評估委托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協調監管下,也可以保障評估的客觀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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