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現企業董事會參與氣候議題治理的完整度越高,環境信息披露的完整有效性也越高。因此我們建議無論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載體是整合進入年報,亦或單獨的環境或ESG 報告,應當考慮強制將該報告送交董事會審核,并由董事會對其真實性負責。在具體指標層面,考慮以具體問題配以指南的形式引導企業披露更相關有效的信息,并引導企業設定完善的環境或ESG相關治理結構—由董事會層面直接負責,并將環境或ESG相關風險納入到企業層面整體風險評估過程中。
針對環境信息的有效性,我們知道投資者或更廣泛的信息使用者不僅需要了解企業過往年度的環境及經濟績效,同時也需要了解企業是否具有充分的準備在未來的
低碳經濟轉型保持可持續發展。
因此需要在環境指標歷史數據(例如當年度的排放值)之外,還應當考慮要求企業披露其未來的環境相關目標(例如排放值減少目標),目標完成情況與相應激勵,未來短中長期的環境相關風險與機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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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各類行業,建議探索分行業的行業特定指標體系,以便增加其相關性和有效性。對于銀行而言,要求貸款組合中的企業披露和提升環境管理,相當于對客戶提出高要求,如果缺乏整個銀行業的一致行動,對于先行的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客戶流失的風險,從而可能出現在環境管理方面努力開展
工作的銀行反而在經濟效益方面獲得負反饋。因此,建議相關監管機構或行業機構在合適的時候制定相應政策要求所有銀行一致行動在貸款活動中納入環境或ESG 考核,或是對納入并執行有效的銀行給與激勵政策,從而減少前述負反饋出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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